基市陳姓男子3年前,在網路上認識17歲林姓女高中生,2人交往一陣子後,先後在溫泉及
旅社,發生過3次性關係,林母事後從女兒手機通訊對話,認後女兒遭男方強制性交,因
而造成女兒性情大變,疑神疑鬼,成績每況愈下,林母控訴陳男侵害女兒的貞操權 ,提
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林女求償30萬元精神慰撫金,林母求償20萬元,共50萬元。
陳男坦承與少女發生關係,但辯稱是你情我願的,該性侵案亦業經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法
官調查,事發時,少女已滿16歲,刑法上具有性行為同意承諾能力之人,且少女在檢方偵
訊時,多次回答「我沒有表示拒絕、過程中我都沒有拒絕他」,此外,2人通訊內容,僅
為少女單方留言,陳男只有「重點是你想說什麼讓我感覺你怪怪的」一語,法官因此認為
,陳男既未侵害少女的貞操權,也沒有侵害父母對少女親權;請求損害賠償沒有理由,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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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上演貞操權大戰 少女母親竟因這原因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