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金山跟大西洋憲章,就把台灣的地位說的清清楚楚了,1941大西洋憲章第一點,他們的國家不尋求擴張,疆域性或是其他性質;
第二點,他們希望看到沒有任何國土上的改變,其並非依據相關人民自由表達的意願;
第三點,他們尊重所有人民選擇於其治理下生活之政府型式的權利;並且他們希望能看到被迫失去最高權利與自治的人能再度擁有他們;日本投降同盟國後就是獨立的地方,同盟國委託中國民國(ROCHIN)代管政府1949(228)~至今,1952舊金山合約把台澎約束不讓ROCHIN亂搞,然而ROCHIN利用金馬刻意綁住台澎,然後製造ROCHIN擁有台澎金馬主權,但事實ROCHIN只有金馬主權,這些都是國際法律,只是現在的ROCHIN不跟你們說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