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一直強調勞資要 協調 協商
因為縮短工時 原本的7天假還給我們
1/2(元旦隔天)、3/29(青年節)、9/28(教師節)、10/25(光復節)、10/31(蔣公
誕辰)、11/12(國父誕辰)、12/25(行憲紀念日)
如果要協商的話怎麼不砍一半 雙方都讓一步呢???
而且比公務員多放3天也還好吧 (畢竟雙方特休差很多)
如果是我會選 1/2 12/25 11/12
1/2 可以連假
12/25 憲法是最高宗旨 順便過聖誕節
11/12 11月都沒假 來一天吧
怎麼沒有人提出這個方案呢?
這才是勞資協商的第一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