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xtimacy (extimacy)》之銘言:
: ※註:有電視或媒體有報導者,請勿使用爆卦! 未滿20字 一行文 退文
: 這版上太多瞎眼黨工
: 要戰藍白綠紅的請自便
: 我沒興趣
: 以下用最簡單的邏輯
: 解釋一些假的問題
: 讓大家多認識你投票選出來的政府
: 假有以下幾種
: 國定假日 S(法定,有錢、確實休的到,補休的錢與時間,不會降階)
: 例假 A(法定,有錢、確實休的到)
: 休假 B(法定,但老闆報備後可移、可用加班費貼回,這就有作手腳的空間)
: 特休 C(看老闆佛心,休不完自動送公司,勞基法早有但書替資方解套)
: 勞工權益受保障的程度(錢與時間),愈上位愈高!
: (我是講實際工作情形,不要扯假性勞檢。)
: 今天民進黨要砍的就是最上位S級的7天假
: 然後用一些 C來換(還不知道幾天,也不是每位勞工都有,搞不好全沒有)
: 然後
: 民進黨把周休二日(一例一休,1A 1B),硬解釋成(2A)
: 所以民進黨甲級動員要作的事
: 就是從勞工手上拿走7S
: 然後再個用1個B,換走你1個A
: 這就是一周工時40小時,勞方要付出的代價!
: 什麼全國假日統一、一例一休稱「周休二日」,都是話術。
: 全國假日統一就是拿走7S
: (反正設計這套制度的公務員,有滿滿的 C假可用,而且公務員的C假是S級效力)
: 至於一例一休,就是用1個B,換掉你1個A!(真正的周休2日是2A)
: !!!難怪賴正鎰連聲叫好!!!! (大賺啊)
: 至於加班費?沒出過社會的看清楚一點
: 加班費都是拿底薪去算
我對本文見解贊同,但是關於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的論點有誤,提出讓大家參考,免得被公
司汙掉加班費
據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係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他可沒規定是底
薪,而是工資喔!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三款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
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該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係指符合「勞務對價性」而言,所謂「經常性之給與
」者,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
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其給付名稱為何?尚非所問。是以雇主對
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無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
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最高法院 102 年台上字第
1481 號民事判決參照,96 年台上字第 1883 號民事判決相同意旨)。
而目前承認而常見的工資有以下這些(不僅於此):
伙(膳)食 (勞委(76)台勞動3932號)
每月給付的久任津貼 (勞委(78)台勞動(二)14941號)
交通補助費(勞委(80)台勞動(二)28790號)
每三個月給付的工作獎金(勞委(81)台勞動(二)42026號)
生產效率獎金(勞委(82)台勞動(二)24899號)
外地津貼(勞委(82)台勞動(二)69028號)
以固定比率向顧客收取服務費再分給勞工(勞委(83)台勞動(二)43729號)
績效獎金(勞委(87)勞動(二)035198號)
按月給付的團體獎金(勞委(87)勞動(二)036795號)
全勤獎金(勞委(87)勞動(二)040204號)
輪班津貼、夜勤獎金(勞委勞動(二)0940032710號) 註:夜點費、誤餐費須個案認定
生產獎金、全勤獎金、機器保養費(最高法院 86年台上字第 1681 號民事判決)
年節獎金(最高法院 89年台上字第 1488 號民事判決)
安全服務旅費(最高法院 89年台上字第 1920 號民事判決)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給是三分之一及三分之二以上,所以如果公司給你1.33及
1.66是違反勞基法的,依同法第79條一款之規定,違反應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
案例: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816660
檢舉違法公司人人有責,改進勞工條件從你我做起
: 資方薪水名目一堆
: 你領50000,底薪搞不好只有30000
: 而且徵人時可以將加班費壓在薪水內
: (50000已含加班費)
: 所以資方叫你去上C班
: 你能拿全薪就很萬幸
: 所以才要去爭 乘1.X倍
: 大多數的職場
: 根本連報都報不上去
: 要層層轉核,關關看主管臉色,玩死你!
: 相反的,國定假日在家睡,沒人會吵你,薪水是正常的
: 請多認識你投票選出來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