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法院落淚!擋人財路 林淑芬哽咽宣讀「

作者: zzogdoll (是新洩停瘋)   2016-10-11 11:46:51
※ 引述《yoyoflag (廢文戰神)》之銘言:
: 我比較想知道
: 當時立法時
: 為何要規定 三年就一定要出國一次?
: 是有什麼良性考量?
: 還是真的就單純 為了圖利黑道仲介業者
: 所以官商勾結 做了這樣的立法 來剝削外勞呢?
: 有沒有懂這條法律的
: 可以解說一下 立法當時為啥要規定 三年一定要出國一次?
簡單說
這是立法時程前後的問題,過去移工只要連續待在台灣5年就可以歸化
成呆灣郎但過去《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早就已經排除依《就業服務
法》引進的移工適用性,也就是說這些移工們並不適用於歸化的規定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節錄):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
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
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
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
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就業服務法》第46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
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工作。
*全台60萬移工 約有37萬是產業外勞 約20多萬是家庭看護
再著,不管雇主要不要繼續聘用同一位移工看護,依照規定,本來每3年需
要重新辦理,因此,這項法條的修訂只會讓移工不需出國就可以更簡便的方
式在台灣辦理續聘。
結論:每三年出國一日這項規定,大家可能不知道的是,就算移工表現良好,
雇主也想留,她還是得出國再回國,每次這樣的來回都會被海外仲介收一筆
10萬到20萬的仲介費,不管是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都一樣,這筆費用是沒有
標準的,我記得好像是越南,海外仲介甚至是壓著外勞簽本票後才能入境台灣
假設移工每月工資一萬多,她每三年的工資大概得花1年多才能把仲介費還清
試問各位,每三年只能拿到兩年的工資,你願意嗎?
至於這筆仲介費照理說跟國內仲介沒關係,為何他們會一起反彈呢?
這我就不能再說了...怕到時我也要發不自殺聲明惹
作者: hihimen (aa)   2016-10-11 11:47:00
立委有股份的呀
作者: Teng0615 (吸水的好毛巾)   2016-10-11 11:48:00
立委有抽成啊 媽的來台灣賺錢要六千美金,前面都在環前
作者: akirakid (子連れ狼ー仔貓篇)   2016-10-11 11:52:00
高調
作者: DWR (羅傑)   2016-10-11 11:52:00
外勞一般前面一年多就是在還錢啊 所以很多撐了一年之後就偷跑因為他們發現這樣慢慢賺未來還要給仲介抽太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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