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三審就定讞,難免會有冤案誤判發生。所以應該改為五審定讞,才能大幅減少冤案
第一審交由地方法院,這個維持現狀不變。
第二審交由「地方高等法院」,法官由資深的地院法官擔任。
第三審交由「普通高等法院」,也就是現在的高等法院。
第四審交由「特別高等法院」,由資深高等法院法官擔任。
第五審才是最高法院。
也就是說,當一件案子被檢察官起訴,正式進入司法程序後,每一審最少開一次庭,那麼
最少要跑五間不同的法院,由五位不同的法官來審判,如此可大幅降低冤案,也可以讓如
蘇X永這樣的訟棍想要靠告人求償賺錢,也要大幅增加時間成本而自打退堂鼓。
為什麼不能五審定讞?你們看看三審定讞會產生多少冤案?看看蘇建和案,蘇建和白白坐
了多久的苦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