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小弟愚昧,
一般來說依據臺灣的憲法參政權人民不是應該要有創制和複決的權利嗎?
最近看到大部分人民都不樂見七天假期遭砍,
亦或者對許多政策的決定感到不滿意,
但是卻極少看見有人出來執行人民創制和複決的權利,
就我本人微不足道的知識,
我們選出的代議士應該是為多數人民發聲的菁英,
不過很明顯由於大多數菁英都未出來參選代議士,
使得我們國家現在的代議士絕大多數都是比陰莖還不如的人選,
既然如此,在代議士完全無法發揮傳達絕大多數民意的情形下,
不是應該有人出來行使人民直接立法的權利,
讓政策及法律更貼近民意嗎?
還是其實這些權利早就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