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億實未給扁 辜仲諒說謊

作者: bul (腹內原來草莽)   2016-10-19 11:21:35
※ 引述《l75cm ( ☑)》之銘言:
: 3億實未給扁 辜仲諒說謊
: 【賴心瑩╱台北報導】台灣高等法院昨開庭,審理中信金前副董事長辜仲諒涉及的紅火案
: ,辜聲請傳喚律師傅祖聲、陳明以及中信金法務長金延華出庭作證。陳明、金延華均作證
: ,紅火公司獲利的三億元未流進扁家,因辜仲諒擔心返台被押,才會幫辜做出不實陳報狀
: 。
: 怕遭押才不實陳述
: 陳明、金延華昨說,特偵組檢察官不相信辜仲諒不知紅火獲利流向,曾說:「除非紅火獲
: 利和扁案有關,辜仲諒案才由特偵組併辦」。
: 兩人還證稱,辜仲諒希望返台後不被羈押,且案件由特偵組偵辦對他較友善,才請他們做
: 不實陳報狀,並依特偵組意見,改稱紅火獲利三億元多數用於沖銷先前送進扁家的現金缺
: 口,餘款供扁家日後再度索討之用。
: 2證人恐移送懲戒
: 律師陳明、金延華(具律師資格)明知陳報狀並非事實,卻仍具名幫辜仲諒遞狀,恐違反
: 《律師倫理規範》,合議庭將等全案辯論終結後,再決定是否將兩人移送懲戒。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420/33330125/
合議庭將等全案辯論終結後,再決定是否將兩人移送懲戒
合議庭將等全案辯論終結後,再決定是否將兩人移送懲戒
合議庭將等全案辯論終結後,再決定是否將兩人移送懲戒
看 根本就應該直接移送懲戒 還再決定哩 勸告和告誡完全無關痛癢
"知陳報狀並非事實,卻仍具名幫辜仲諒遞狀"
第三條 律師應共同維護律師職業尊嚴及榮譽。
第十三條 律師不得以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損律師尊嚴與信譽之方法受理
業務。
第十九條 律師不得以受當事人指示為由,為違反本規範之行為。
第二十七條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
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
第四十九條 律師違反本規範,由所屬律師公會審議,按下列方法處置之:
一 勸告。
二 告誡。
三 情節重大者,送請相關機關處理。
作者: SiFox (疝氣の嚕嚕米)   2016-10-19 11:23:00
QAQ
作者: waijr (時差13HR)   2016-10-19 11:26:00
我覺得這也是為何大律師很多都要前法官 說起來也是學長...
作者: freshbanana (新鮮香蕉)   2016-10-19 11:32:00
小英力求阿扁無罪,大家拼一下
作者: drigo   2016-10-19 11:49:00
台灣的司法改革本來就是笑話,一堆幹壞事被捉的律師有多少被懲戒拔過律師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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