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蘋果
2.完整新聞標題:
「性愛照傳給你兒子」 恐怖情人逼接電話
3.完整新聞內文:
宜蘭一名開便當店的何姓男子與蘇姓女友分手後,因蘇女不接電話,竟嗆「換成別人妳早
就死定了」、「我會先去槍殺妳的小孩」等語,還把與與蘇女的性愛照片傳給蘇女的兒子
,讓蘇女不堪其擾,法院審結,何男犯強制未遂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各判3、4個月徒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用來傳送恐嚇訊息的手機沒收。
判決書指出,男子何俊寬(有侵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贓物等前科)與蘇姓女
子曾為男女朋友,去年兩人交往期間,在新北市住處,由何男拍下與蘇女性行為的私密影
片及照片,但兩人在去年7、8月間分手後,蘇女不願接何電話,他不斷以電話騷擾,還用
臉書傳送兩人私密照片給蘇女,逼蘇女接電話,否則要把2人間私密照片傳給蘇女兒子陳
姓少年,藉此恐嚇並脅迫蘇女接電話或與他聯絡,但蘇女並不理會,並對他提告。
去年12月23日,何男到宜蘭地檢署開庭後,對蘇女心生不滿,同月29日,他用手機傳訊:
「換成別人妳早就死定了」、「我會先去槍殺妳的小孩去解決妳這個不知天高地厚的臭
三八!」等語。
今年1月4日,還傳蘇女行蹤照片,並加註「我就快去找妳了」、「我忍到現在還沒去殺死
妳全家」、「妳不讓我說話妳真的會死的很慘」、「我真的會拖著妳一起死妳不相信」等
字;同月23日,更傳2人私密照片,恫稱:「我現在就傳給想看的人看」、「妳準備看我
怎麼搞」、「我現在不敢再搞妳兒子我跟妳一起姓」等語,恐嚇蘇女,使蘇女心生畏懼,
不堪其擾,遂報警處理。
宜蘭地方法院審理時,何男否認強制未遂、恐嚇等犯行,辯稱是有事要跟蘇女聯絡,但因
蘇女都不接電話,才會傳送上述訊息,還說雙方講話本來就是這樣,外人看來像是恐嚇,
但實際上是兩人相處模式。
蘇女說,何男由臉書傳送她與何之前的私密照,威脅她要接電話,若不接,就要把這些資
料傳給她兒子,另外,何男常會打電話,若未接到,就會傳照片給她,威脅要把照片散布
出去;蘇女還說,何男知道她離婚,最在乎的就是她兒子,後來就改成威脅要把照片傳給
她兒子。何男也坦承,在所傳的私密照片上面寫:「兒子媽媽太爽了」等字。
法官檢視何男所傳簡訊,認為他行為構成強制罪;此外何男也傳「我忍到現在還沒去殺死
妳全家」、「妳不讓我說話妳真的會死的很慘」、「我真的會拖著妳一起死妳不相信」、
「我現在就傳給想看的人看」、「妳準備看我怎麼搞」、「我現在不敢再搞妳兒子我跟妳
一起姓」等語,認為已逾越二人間尋常對話,實足使人心生畏懼,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法官審酌何男與蘇女分手後,竟以上開方式對蘇女分別為強制未遂及恐嚇危害安全犯行,
致使蘇女心生陰影,影響生活及身心健康,對整體社會治安產生不良影響,考量未與蘇女
達成和解並賠償,犯後坦承客觀犯行、否認主觀犯意,所犯強制未遂罪、恐嚇危害安全罪
,各判3、4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另外,因何男在去年8月3日下午2時50分及10月2日晚間,透過臉書傳送蘇女裸露第三點及
口交照片給蘇女的未成年兒子,檢察官認為他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
刑法》第235條第1項對少年散布猥褻圖畫罪嫌,但何男否認犯行,辯稱:「是不小心傳送
」,且都以臉書私訊傳送,並未公開。
法官認為,何男以臉書私訊把猥褻圖片傳送給單一對象,難認何男有把上開猥褻圖片散布
於眾,與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圖畫罪的「散布」要件不合,判他無罪。(林泊志/
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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