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遏止Uber非法經營 最高罰款2500萬

作者: znlin (看海大叔)   2016-11-01 10:51:39
來看看美國聯邦法院的判決是如何?在此節錄一些內容給大家看看
http://www.ifuun.com/a20161018466974/
https://read01.com/oaPJAM.html
波斯納法官作為法經濟學的代表人物,在這兩個涉及新事物和舊事物之間的衝突的案
件中,從商業模式和技術變遷、經濟進步、市場競爭等角度論證對網約車平台實行不同
於傳統計程車行業的監管模式的合理性,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案件緣起:都是差異化監管惹的禍
原告基於七大理由挑戰這項法令。其中四項理由立足於美國憲法,另外三項立足於伊
利諾斯州法律。一審法院確認了原告的兩項主張,認為允許網約車平台在無需接受相同
監管的情況下與計程車公司同台競爭,違法了平等法律保護原則但駁回了其他五項主張。
原告和被告都不服一審判決,將該案上訴到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
上訴法院:全面駁回計程車公司的無理主張
Uber奪走了計程車公司的財產了嗎?
計程車公司認為Uber允許其司機在未獲得計程車牌照的情況下進入計程車市場,這
等於將它們的財產拿走從事公共使用卻沒有補償它們。上訴法院認為,這一觀點完全是
站不住腳的。如果芝加哥市沒收了計程車牌照,就等於沒收了計程車,因為沒有牌照,
就沒有計程車。但芝加哥市並沒有沒收計程車牌照,僅僅是允許Uber等網約車平台與計
程車公司同台競爭而已。這引出了第二個問題:計程車牌照排斥競爭嗎?
計程車牌照排斥競爭嗎?
「財產」並不包括免於競爭的權利。當一項財產包含以特定方式在市
場中運作的許可,並不附帶在那個市場中免於競爭的權利。因此,如果一個
人獲得了開咖啡店的許可,他並無權禁止他人開茶館,雖然這兩者是相互競爭的服務。
專利權代表的是製造及銷售專利產品的獨家權利而不是阻止競爭對手發明未侵權的替代
產品,防止專利權人自己的利潤受到損失。事實上,當新技術、新商業模式出現時,通
常的結果就是舊技術、舊商業模式的衰落乃至消亡。如果舊事物擁有阻止新事物進入
同一市場的憲法權利,那麼經濟進步將驟然停止,我們現在就不會有計程車、電話、計
算機而是馬車、電報、計算尺。
事情本身沒有對錯,端看從哪個角度切入。
作者: pooznn (我~~~是來被打臉滴!!!)   2016-11-01 10:53:00
有阻止新事物進入嗎?! 不過是要求落地繳稅 有那麼難嗎???
作者: fku5566 (法克尤五六)   2016-11-01 10:56:00
鬼島有鬼島的玩法 滾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6-11-01 11:07:00
你計程車也可以轉變成UBER化競爭阿 如果UBER的優點只是便宜那你計程車司機可以更便宜阿
作者: hinajian (☆小雛☆)   2016-11-01 11:09:00
如果你開了一間沒通過消防安檢的茶館 當然是叫你關門啊
作者: ycniou (ycniou)   2016-11-01 11:09:00
所以對於未受監督的地方完全沒有討論嗎?台灣討論的是監督,也不是競爭的問題呀
作者: zixiang (It takes Time)   2016-11-01 11:20:00
行政法這種東西 你看政府的玩法 想遵守的腦袋有點問題比較像是一群人談好利益 然後其它人不準不照我的玩法有關係就可以談 沒關係就是用我的規定這樣有什麼值得尊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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