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is0077 (一個人的輕旅行)》之銘言:
: 女警殉職 檢察官要調查駕車警責任
: 2016年11月04日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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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龜山分局女警陳明慧(31歲)與同事涂毓修(23歲)前天凌晨追捕酒駕男子劉水生(45歲)時,在在文化二路與華亞三路口失控撞擊路樹,陳員顱內出血嚴重,急救2天後於今午3時許宣告不治,而當時駕車的涂員左大腿骨折,開刀救治後正在恢復中,同樣也在該路口自撞遭逮的劉男則未受傷。由於涂警駕車導致女警喪命,桃園地檢署表示,今天晚間由主任檢察官邱文中帶隊相驗?會勘現場等,將分案偵辦追究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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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陳亮佑指出,劉男有競速飆車行為,涉犯刑法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然因警車和劉男駕駛的車輛在追逐過程中,並未碰觸也無互相妨礙,陳亮佑認為,劉男對於兩警受傷沒有因果關係,因此沒有任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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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倒是駕警車的涂員,陳亮佑認為他雖是依法執行公務,但可以放棄追車,也可以更小心一點,卻出現應注意而未注意之疏失,導致警車衝撞路樹,坐在副駕駛座的陳員重傷死亡,已涉嫌《刑法》276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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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政署「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對於單純違反交通規則而攔檢不停的車輛,應逕行舉發或通知其他崗哨攔停,除了車上有重要罪犯、車為贓車或明顯犯罪嫌疑之外,不可尾追,以免發生事故,造成人命財產損傷。顯然警政署也理解到追車帶來的風險,並作出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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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此,龜山分局表示,涂員係依法令行為,本於警察職權應有所作所為。桃園地檢署表示,今天晚間由主任檢察官邱文中帶隊相驗?會勘現場等,將分案偵辦追究過失責任。(突發中心/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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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1104/982262/
這次警方追車的事件,就像消防員救火喪生的例子一樣
消防員知道救火會有危險,但基於職務仍然決定去救火
對於火場可能發生危險一事有認知,在職業上有危險承擔的義務
也有器材和專業知識儘量避免危險發生,有控制危險的能力
所以必須就自己的死傷負責,而不能責怪放火者或失火者
否則房子失火的屋主豈不多背一條過失致死的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