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刑法實務上認為口交肛交不算通姦,
原因是刑法將姦淫改為性交時並沒有將通姦罪的條文改為性交而是維持原本,
依照法學解釋可以認為這是立法者有意不將通姦行為擴大解釋(刑法性交定義包含性交口
交肛交)
而法學界目前大多數認為通姦罪保護的法益不足以用刑法來約束。刑法需有教化的目的,
但變心而通姦不可能因為關出來就回歸原本家庭,純粹報復的刑罰不是現今刑法的目的,
所以法學界普遍支持廢除通姦罪。
若是要填補受害者,以民事請求損害賠償足矣。
更何況現在刑法通姦實務上,元配對通姦及相姦者提告後常常心軟而對通姦人撤告,變成
通姦者反過來指控相姦者,脅迫相姦者必須賠償通姦者的家庭。
變成外遇還能賺錢...
通姦罪只會往除罪化方向,不可能往一起處罰同志外遇方向。
德國都廢除了,看起來很保守的日本也廢除了,更何況真有心要通姦,買張機票去國外就
沒事,處罰沒錢買機票的沒什麼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