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案判決 法院批賴清德無法治意識
2016-11-27 10:43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對於賴清德市長指維冠大樓震倒案,法官判決結果與社會大眾、
受災戶期待差太多,法官應出面說明判決理由。台南地方法院今強硬回應指此案法定最重刑
度是5年,法官已依法判最重刑,不能違背罪刑法定原則,賴市長批評是毫無法治意識、無
理,台南地院甚感遺憾。
對於賴清德要求法官出面說明判決理由、判決依據,才能符合社會期待,台南地院今發出嚴
正澄清說明。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郭貞秀表示,按法院裁判的範圍,僅能在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起訴
範圍內為之;而罪刑法定原則,是國家刑罰權行使的準則,是法院依法裁判的根據,也是民
主法治的基本精神,這是民主法治國家為保護人權,堅不可摧、必須嚴守的核心價值。
台南地院受理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維冠大樓建商林明輝等人罪嫌,僅及於業務過失致死等
罪嫌,南院僅能就此進行審理裁判,而從一重論斷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其法定最重刑度為5
年有期徒刑及併科9萬元台幣罰金。
法官審酌本案情節已依法量處業務過失致死罪的法定最重刑,雖也認同眾多被害人及家屬身
心巨創,即便量處上述法定最重刑度,猶嫌不足,也僅得透過人民的聲音,督促立法機關修
改相關規範或提高刑度,法官尚不得自行任意添加刑罰,否則就違背罪刑法定原則,而非法
治國家。
郭貞秀強調,人民有知法守法的義務,國家公務員更應如此,賴清德市長身為直轄市長,曾
任國大代表、四屆立法委員,對於上開業務過失罪的法律規定適用,理應有正確認識,賴市
長若認為原有法定刑度尚有不足,亦不乏提案修法的機會,竟忽視國家刑罰法律的規定,恣
意對台南地院的裁判為毫無法治意識、無理的批評,南院對此甚感遺憾,特發出聲明澄清,
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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