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的司法制度 背離民意 早已被社會所公認
但如果改成美式的陪審團制度
又有輕判縱放的疑慮
有沒有可能見立一個 真正反映民意的司法制度
比方說 由民意來決定誰有罪?量刑多重這樣
眾人皆曰可殺 那就可以殺了
這樣的話 頂新集團的魏董 黑心油的製造商等就可以重判
甚至可以公投把一個罪犯處以死刑
當然有罪與否還是要客觀事實認定
意思是說,量刑的輕重,就由民意來認定
比方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法官常用『有悔意』等理由判免死
這時候若是採用新制度 一個能真正反映民意的制度
超過50%民意認為認為該罪犯該死
那他就必須死
而且必須在限定期限內行刑
這樣 正義就能得到彰顯了
大家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