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是否為一種 "病",根本就沒辦法下定論,以此來否定同性婚姻立法
其實是站不住腳的,退一步來講,即使同性戀真的是一種病,一種變態
一種殘疾,一種心理的殘缺,一種生理的遺憾,那可以以此去阻止同性結婚嗎?
那麼,親愛的恐同們,是不是禿頭、長短腳、憂鬱症、白化症、癌症病人
都不應該結婚呢?從頭到尾,你們的重點一直都錯了,你們不應該著墨在
同性婚姻上,而是應該著墨在把同性戀趕出台灣這件事上
是的,有病就要醫,同性戀是病,所以同性戀要就醫,你們就是不允許
台灣這塊土地上有同性戀的存在,你們的眼中容不下同性戀,你們應該
要爭取的是新增幾項條文,比如
"當發現同性戀,可報警處理,並須強制就醫"
"同性戀出現在公眾場所,視得妨礙風化,破壞善良社會風俗,可依據開罰"
"媒體不得出現同性曖昧、戀愛、婚姻等散播,可依據開罰"
"網路不得散播支持同性戀之論調,需受輔導課程"
強烈建議恐同族們,這樣做才能真真正正達到你們的要求,是的,成立
恐同黨 吧
依照民調,你們可是有50%的支持率,你們唯一的黨鞭就是把
同性戀趕出台灣,讓台灣更美好!
現在組黨還來的及,2018一定有你們的位置,甚至未來出現一位異性戀的總統
也不是不可能,對嗎?
我連標語都幫你們想好了 "撲滅同性戀,你我有責"
"加入恐同黨,證明你愛異性"
"同性戀是生育率的殺手,為了下一代,加入我們"
加油,恐同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