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得以為 台灣的萌萌會容讓這種只差在名稱的法案通過?
今天萌萌說挺專法 只不過是因為現在躺在立法院的是民法而已
如果你笨到真得信了 抽回來 改為研擬專法
馬上就不一樣了
萌萌保證絕對會逐條逐款逐項跟你爭執
同性伴侶怎麼可以享有跟異性配偶享有一樣的權利?
必須要有明確差別!
收養子女姑且不提
光是遺產繼承 萌萌就絕無可能容讓同性伴侶取得跟異性配偶同等的繼承權
大概只有毫無爭議的救命手術 才能無異議賞你一個簽名同意的權利吧
但若手術風險高 對方父母又有不同意見
萌萌非常可能又會認為此時理應以父母意見為重 同性伴侶滾一邊吧
我的意思是
你以為立專法萌萌就會接受 其實他們根本容不下相等的權利
你又以為那就先退一步好了 他們又會覺得你怎以為退一步就夠
然後就是一直退 一直退 一直退
最後稍稍給你一顆小糖 就覺得你有很多了 還不快磕頭謝恩!
會以為另立專法 避開婚姻二字就沒問題 或是不讓收養就可以 真得太天真了
昨天有現場人士喊出 如果我的子女是同性戀 我就把他掐死
你以為這樣想的萌萌只有他?
我本人雖是異性戀 但我的子女若是同性戀 我也會接受他
但若我的子女是異性戀 長大結婚後 哪天哭著告訴我
他發現他的配偶是同性戀 只是因為父母強勢要求 考量社會觀感 為了傳宗接代
所以騙他結婚 掩人耳目
那我就沒把握我不會帶刀去砍欺騙我小孩的人 以及他的父母了
※ 引述《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之銘言:
: 看新聞要看到重點
: 德國的制度雖然不承認『同性婚姻』這個名詞,但實質上已無太大差異
: 但務實的德國人 已經在專法當中透過適當的制度設計 有力的確保同性戀者權益
: 同性戀者還是可以建立『伴侶關係』、『民事結合關係』等等
: 也就是說 同性戀者在一起 在法律上、財產上的權利都可以有保障
: 包括受益、處分、繼承、贈與等民事關係
: 唯一少的 不過就是名稱不同而已 不用『結婚』這個詞而已
: 那這又有什麼差別呢?
: 但其他方面是一樣的 同性戀者不會受到歧視
: 所以德國的同性戀者不會像台灣同性戀者這麼激動 這樣激烈抗議 因為該有的權利都有了
: 台灣這塊都還付諸闕如
: 所以先不要打高空,務實的先保障好同性戀者實際權益比較重要
: 只要相愛的同性戀者都能合法的在一起 而且受到法律保障
: 那麼 被叫做結合 或是 結婚
: 又有什麼差別呢? 何必執著於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