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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igfish5566 (大魚5566) 看板: NTU
標題: [校園] 3/22 玉皇大帝治海嘯進度
時間: Sun Mar 22 01:18:13 2015
↗↗↗↗↗↗↗↗注意 本文為海嘯警報文 ↗↗↗↗↗↗↗↗
大魚56又回來啦有想我嗎?
這次不小心因為中暑的我又夢見了玉皇大帝治海的決心
俗話有云:大禹治水,三過家門而不入,大帝治海,三進生輔組而不退
▂▁▂▂▄▅▇█▇▅▄▂▂▁這是海嘯線▁▂▂▄▅▇█▇▅▄▂▂▁▂▂
大帝了解台大人受海嘯侵襲之苦,一被海嘯襲擊往往就是搞得大家沒褲子穿
玉皇大帝便擬了一張聖旨,裡面寫滿了海嘯的種種經過,比我的夢還要準。
精確地告知了過去,現在,也許也有未來的海嘯,比我的預報系統還神阿!
聖旨一出,我又跪下了,玉帝正想要以人間的律法治海嘯,海嘯將無處可逃。
話不多說,想看聖旨的人
▂▁▂▂▄▅▇█▇▅▄▂▂▁這是海嘯線▁▂▂▄▅▇█▇▅▄▂▂▁▂▂
最近台大校園內眾人關注的公共議題,就是這件事了。我也終於完成了生平第一次提告的
刑事告訴狀。我就是拼命把記得的事趕緊寫下來,免得時間一久就忘了。格式也不知道對
不對,歡迎各位律師大爺們不吝指正。文很長,希望一次可以PO完。
刑事告訴狀(補充理由書)
告訴人:玉皇大帝 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1號
被告:黃OO
為被告涉犯強制罪、恐嚇罪、誹謗罪等案,依法提出告訴補充理由書。告訴人雖業已於
104年3月11日向貴署提起告訴,惟提起告訴當天乃告訴人受到被告加害之日,提告時告訴
人過於驚嚇與恐懼,故於告訴筆錄內容中僅陳述了片段事實,未能完整交代當天被告的詳
細加害過程,故補提告訴理由書如下,惠請 鈞署迅予偵查並提起公訴:
壹、犯罪事實
被告過去為台灣大學電工所博士班學生,曾在校園圖書館偷竊他人物品而自行退學(竊盜
判決書參考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79號判決)。被告自103年9月再度考取台灣大學醫
工所碩士班,然其從過去就讀電工所期間至今,不斷在臺灣大學各院系所滋事,以主動挑
釁、製造事端方式騷擾學生活動、教授上課、各系所辦公職員,例如私闖女生宿舍(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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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經允許而私闖台大學生會舉辦之售票活動(事證二);私闖進修推廣部付費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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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教室並威脅執行長(事證三);藉故申訴職員對其不敬或不禮貌而私闖校內各科室如校
長室、副校長室、學務長室、總務長室等;借書不還被凍結借書權限而大鬧圖書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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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豁免其罰款,不豁免就天天來到圖書館鬧事。被告製造事端時,倘有人加以制止或阻
止,就聲稱他人對其不尊敬、不禮貌、侮辱他,並在現場以高分貝聲量咆哮,威脅大鬧會
場,並威脅提起告訴。此外,被告於製造事端時,還慣常以打電話向110報案方式,要求
無知的警察到場,並對警察聲稱別人是現行犯,要求警察將無辜之人立即逮捕帶去警局問
話。更甚者,被告常以其主動引發挑起之事端,藉故提起告訴,要求他人道歉與賠償,以
遂行其濫訟、好訟且以訟牟利之目的。
被告造成臺灣大學師生與職員的恐懼、害怕與不安,除了受其提告之學生與家長感到惶恐
,其個人脫序、威脅他人與影響校園安寧秩序的言行,更是目前台灣大學批踢踢上的重大
校園公共議題,受到臺灣大學師生職員的高度討論與關注,人人避他惟恐不及,且只要有
人在網路上對他的言行或加害行為有所描述或評論,就動輒以侮辱罪或誹謗罪威脅提告,
藉以箝制他人客觀評論其危害校園安寧之公共議題的言論自由。目前台灣大學校方掌握的
被告濫訴案件,就職員被告部分已有6人次,學生受其提起告訴者亦有6人次(告訴人將另
行告發被告誣告罪)。目前臺灣大學之學生將被告取了一個不涉及誹謗意思而指涉自然現
象的稱呼「海嘯」,看到被告則繞道而行,以避免被海嘯波及。惟被告明知其在台灣大學
校園內的言行已涉及恐嚇罪與強制罪,仍不知改善言行,繼續在台灣大學各學院或辦公處
所四處找人挑釁、製造事端,並在網路上威脅要控告他人公然侮辱或誹謗罪,使台灣大學
師生職員感到莫大恐慌。臺灣大學校方行政團隊會議為此曾於103年10月7日做出決議,委
請告訴人對被告之各項滋擾事件提出法律訴訟,並對受其誣告被害的學生、職員、駐衛警
隊員提供法律協助(參考事證四)。
104年3月11日上午11點10分,告訴人陪同台灣大學學務處住宿組許姓輔導員,前往台北地
方法院第一調解庭進行調解。調解之源由乃被告曾於101年12月間為追求住宿於長興宿舍
427室之阮姓女同學,遭阮姓同學拒絕,被告心生不滿,遂隨機對進出長興宿舍之女同學
進行騷擾,甚至偷偷侵入長興女生宿舍內且私闖四樓427房。宿舍輔導員為阻止被告在宿
舍滋事,因而通報台大駐警隊與羅斯福派出所警員到場處理。被告對許姓輔導員的處置心
生不滿,因而對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10萬元。由於本案為小額訴訟,故由台北地院
民事庭喜股先行命兩造調解。104年3月11日上午11點10分,告訴人遂陪同許輔導員一起前
往台北地院調解庭進行調解。
告訴人陪同參與調解,在調解室外等候調解時,被告一看到告訴人,就不斷的說「我知道
你是誰,你是台大法律系教授王皇玉,我也知道你先生是誰,在哪裡工作」,見告訴人不
予理會後,又開口說,「我已經在北檢、士檢告了八十幾個人,除了台大學生、職員外,
還包括士檢一位馬姓檢察官,你可以去打聽看看,只要跟我道歉,我就跟他和解」,「你
可以去問看看有一位哲學系的林姓同學,我告他公然侮辱,他被起訴後,跟我道歉,我就
撤告」。在進入調解庭後,調解委員問被告何以要向許輔導員請求十萬元賠償金,被告聲
稱過去擔任某台大教授助理時,許輔導員寫公文給他的教授,命教授解聘他。調解委員進
而詢問他,宿舍輔導員有何命教授解聘他的權利?隨後調解委員詢問許輔導員是否願意賠
償十萬元,許輔導員立即表示不可能也不願意。調解委員當場表示,調解不成立,後續會
進入訴訟。被告聽了立刻說,「沒關係,要進入訴訟,我會傳那個哲學系的學生來當證人
」,告訴人當時在場問被告,「你傳學生來幹嘛?」被告說「他可以證明跟我道歉,我就
撤告,不跟我道歉就是起訴」。告訴人隨即跟被告說,「那就祝你成功!」。孰料被告立
刻情緒失控,對告訴人怒吼「你說什麼!」,告訴人就說「祝你成功這句話不能講嗎?」
被告不知何故,突然被激怒,立刻以身體迫近告訴人,以極高音量對告訴人怒吼「你在諷
斥我,你嘴巴不要再動,不要再講!」。告訴人當時受到被告情緒失控、身體的迫近動作
與巨大怒吼聲響,而感到極大驚嚇,且立刻不敢說話,擔心被告會對告訴人為進一步的不
利行為。由於被告當時在調解庭中怒吼,妨害調解委員後續關於調解事宜的說明,調解委
員見被告情緒失控咆哮怒吼與迫近的動作,立即大聲呼叫法警前來制止被告,並命被告退
到走廊。但被告不聽法警勸告,立刻與法警衝突,受到法警壓制時,一再聲稱法警犯強制
罪,告訴人立即以手機錄影衝突畫面,被告看到告訴人攝影蒐證,大聲對法警說,「我沒
有違法,我現在在這裡,我沒有跟你吵,是你跟我吵喔,全程都有拍下來,你不要囉唆!
」,當被告看見告訴人持手機趨近時,被告還對告訴人說「來,教授你也拍!」,接著再
對法警大聲吼道,「再警告你們一遍,是你們強制我,不要碰我」,法警說「要你好好好
講你不要,不要那麼大聲」。被告先是要求告訴人拍他與法警衝突畫面,隨即不到一分鐘
之後,看到告訴人拿手機拍他,旋即又跟法警說「你看,他拿攝影機拍我,你要不要阻止
一下」、「叫他把拍的東西刪掉,這叫妨害秘密罪,調解叫非公開場合,王教授你刪掉」
,然後被告一直咆哮,叫告訴人把拍的東西刪掉。後來一位法警進入調解室詢問告訴人是
否要離去,告訴人告訴法警,現在很害怕,怕被告尾隨跟蹤,所以不敢離去。由於被告在
走廊外一直對另一名法警說,「你看他拍非公開場合,是竊拍,叫他刪掉」,告訴人擔心
被告會來糾纏尾隨,遂告知法警可否陪同告訴人去地檢署按鈴申告,法警遂陪同告訴人前
往。由於被告已聽見告訴人要去地檢署告他,也尾隨告訴人去地檢署(以上事實可傳喚當
日值班之調解人、台北地院調解庭法警或本校許輔導員證明,告訴人已提供之當日手機拍
攝畫面亦可證明)。
約12點許,告訴人到達地檢署法警室表明要提告後,被告也跟進法警室,對告訴人說,你
敢告我,我就告你。告訴人對法警表示,被告跟進來要阻止告訴人提告,乃妨害告訴人提
起訴訟的權利,有一位法警就喝令被告離開法警室。被告仍然不離去,待在台北地檢署的
法警室外等候,且對著法警與來往人群大聲咆哮,「台大法律系教授王皇玉犯公然竊拍罪
」、「台大法律系教授知法犯法」,隨後打電話110向警方報案,要警察立刻來台北地檢
署。當法警要帶告訴人去三樓偵訊室製作筆錄時,被告繼續尾隨跟蹤告訴人到三樓偵訊室
,並一再說「你現在就把竊拍的錄影刪掉,不然我要告你」或「我會報警以現行犯逮捕你
」等語。
當告訴人在偵訊室對被告提出恐嚇與強制罪告訴製作筆錄時,被告一直等候在偵訊室外。
在筆錄製作完畢後,告訴人告知檢事官,被告一直藉故跟蹤尾隨我、對我嗆聲,現在還待
在門外賭我,我怕我他繼續糾纏跟蹤,要求繼續待在偵訊室以躲避被告。一直到被告叫囂
聲音較小聲後,告訴人才離開偵訊室。孰料被告還在繼續等告訴人,且偵訊室外來了一名
中正一分局的警察也在等告訴人出來,該名警察對告訴人說,有接到報案,說告訴人涉妨
害秘密罪,要告訴人跟他去警察局一趟。被告此時也在旁邊一直煽惑警察,「就是他,他
是竊拍罪的現行犯」,見告訴人要離去,被告還命警察說,「你看,他要走了,趕快逮捕
他」。警察在煽惑之下,無知地協助被告阻擋告訴人去路,告訴人跟警察講,我下午要開
會,沒有空去警察局,所以現在要離去,隨即走樓梯到地檢署一樓打算離去。然而被告竟
然追上來並以身體阻擋告訴人的去路,再次命令警察說,「快,現行犯要走了,你趕快逮
捕他」,然後在地檢署一樓以教訓的口吻大聲的說,「你身為台大法律系的教授,你知不
知道檢點,你知不知道檢點!」,「台大法律系的教授公然犯法」等語,不僅讓告訴人無
法離去地檢署,還迫使告訴人在大庭廣眾之下忍受其辱罵之語。
告訴人於當日12點許對被告第一次提告的犯罪,是針對被告恐嚇聲稱知道告訴人是誰、告
訴人先生是誰,在哪裡工作而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且強制告訴人刪掉影片涉犯強制罪而
提告。但在提告結束要離去時,被告繼續以嗆聲、跟蹤、尾隨的方式恐嚇,且阻擋告訴人
去路不讓離開地檢署,此再度涉犯恐嚇罪與強制罪。此外,被告在地檢署阻擋不讓告訴人
離去時還大聲教訓告訴人「你知不知道檢點」,此乃對女性極端貶抑的侮辱用語,在地檢
署法警室門口辱罵被告「法律系教授公然犯法」乃涉犯誹謗罪,命無知的警察以現行犯逮
捕告訴人,則涉犯以間接正犯的方式對告訴人進行強制罪與私行拘禁罪而未遂。告訴人身
(有錯字)
為法律系教授,卻遭被告恐嚇、強制、不堪用語侮辱毀謗,遂決定再度提告。故告訴人於
12點40分左右,又再度進入法警室,告知法警要第二次提起告訴。當時法警告知要等一下
,他們要去請檢事官與書記官來做筆錄。當告訴人在法警室等候時,被告在法警室外繼續
大聲辱罵告訴人公然犯法,還對告訴人大聲說「你怕了吧,你害怕了吧」(以上事實惠請
鈞署調閱104年3月11日上我12時至2時法警室門口前的監視錄影帶以證明)。
貳、被告所犯罪名
一、就恐嚇罪部分
被告於調解室外等候調解時,一看到告訴人,就不斷的說「我知道你是誰,你是台大法律
系教授王皇玉,我也知道你先生是誰,在哪裡工作」(本段事實可以傳喚本校許輔導員作
證,當時他亦在場聽聞),此乃放話提醒告訴人,他知道告訴人與告訴人家人是誰、在哪
裡工作,已屬刻意製造令人心生恐懼的惡害告知。此外,告訴人在調解室內對被告說「就
祝你成功」等語時,被告立刻情緒失控,對告訴人怒吼,且以身體迫近告訴人,以極高音
量對告訴人咆哮「你在諷刺我,你嘴巴不要再動,不要再講!」亦屬惡害告知的恐嚇行為
;此外,被告在得知告訴人要前往地檢署時,繼續跟追、尾隨,或堵住去路,或在偵訊室
刻意等候,此等均屬恐嚇罪之惡害告知方式。蓋所謂惡害之告知,並不以言語通知為必要
,以身體迫近動作威脅迫他人,或是跟追、尾隨、堵住去路、刻意等候等方式,均透露出
以加害身體、自由之意旨,且足以令人心生畏懼,告訴人當時亦的確感到莫大恐懼,必須
請求法警陪同,或是躲避在偵訊室中不敢離去。故被告以言語提醒知道告訴人與告訴人的
先生是誰、在何處工作,另以身體迫近告訴人的肢體脅迫,以及跟追、尾隨、堵住去路、
在偵訊室刻意等候等行為,均傳達出恐嚇他人意旨,故被告行為顯已觸犯刑法第305條恐
嚇危害安全罪。
二、就強制罪與非法剝奪行動自由罪部分
告訴人以手機拍攝的畫面,乃被告在調解室外的走廊上與法警衝突的畫面,此有告訴人自
願提供之手機影片可資證明。告訴人所拍攝者乃被告於公開場所的鬧事畫面,顯與刑法第
315條之1竊拍竊錄罪所稱之「非公開之言論談話動」不符;再者從影片內容可知,被告當
時大聲對法警吼說,「我沒有違法,我現在在這裡,我沒有跟你吵,是你跟我吵喔,全程
都有拍下來,你不要囉唆」,當被告看見告訴人持手機趨近時,被告還對告訴人說「來,
教授你也拍!」顯見被告亦同意告訴人拍攝。被告明知告訴人拍攝的是發生於公開場所之
畫面,且經被告自己同意而拍,事後卻刻意改口聲稱告訴人犯竊拍罪,並進而強制告訴人
刪除手機畫面,顯然佈局在先,再以此為藉口,威脅不刪除就對告訴人提告。此乃被告過
去對他人提告的一貫伎倆,亦即先挑釁製造事端佈局在先,再藉口權利受害而向警方報案
。此事件中,被告故計重施,為了強迫告訴人刪除手機畫面,不僅尾隨跟追被告到地檢署
,堵住告訴人去路,還當場打電話報案,而中正一分局的警員亦的確到達現場,且在被告
的煽惑下,以警察的職權,強迫要求告訴人去警察局做筆錄。由於警察代表國家公權力,
一般老百姓看見警察到達現場,多會配合警察要求一同前往警局,然而無知的警察此刻卻
成為被告施以強制罪的工具,蓋被告顯然想要藉由無知警察於行使執行逮捕權力時,以達
對告訴人施以妨害自由之目的,亦即被告不僅想利用無知的警察脅迫告訴人刪除影片,亦
想操控無知的警察逮捕告訴人,以遂行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被告過去一年來在台大
校願園滋事時,動輒打電話報警的次數不下20次,且次次都對警察聲稱他人犯罪要警察把
他人帶去警察局(可調閱羅斯福派出所的報案紀錄即可查知)。被告此等報警行為,乃濫
用國家公權力,無謂耗費警察資源以遂行其私人不法目的,更是利用人民畏懼警察的心態
,達到其強制他人或脅迫他人之目的。惟警察礙於有人報案,依法不得不處理,被告也深
知此事,因此當警察到場時,被告總是跟警察說你不能不處理,使警察無形中成為被告恐
嚇威脅他人的工具。
當日12點許,被告打電話報警於警察到場後,警察的確在被告的煽惑下,要求告訴人陪同
前往警局(可傳喚當日到場處理的中正一分局警員訊問或調閱地檢署監視錄影帶畫面證明
),經告訴人拒絕後,被告還在旁邊叫囂,要警察攔住告訴人不准告訴人離去。就強制罪
部分,被告自己以身體攔阻或是煽惑警察攔阻告訴人離開地檢署,顯然已屬以強暴脅迫方
式而妨害告訴人自由離去之權利,而告訴人亦的確受阻而無法離去,故屬強制既遂罪。此
外,被告在地檢署法警室前對警察謊稱告訴人是現行犯,要求警察逮捕告訴人,雖警察未
為逮捕之行為,亦可該當刑法第302條第2項非法剝奪行動自由未遂罪。
三、就侮辱罪與誹謗罪部分
當日12點40分許,告訴人於地檢署三樓偵訊室製作筆錄結束後,走到地檢署一樓門口時,
被告以身體擋住告訴人的去路,且煽動警察帶告訴人去警局,在告訴人拒絕警察要求後,
被告在地檢署法警室門口大聲吼叫「你身為台大法律系的教授,你知不知道檢點,你知不
知道檢點!」此外亦大聲吼叫,稱告訴人為「現行犯」。當告訴人躲進法警室後,被告繼
續對著法警室大聲吼叫辱罵告訴人「台大法律系的教授公然犯法」等語。地檢署法警室門
口乃人來人往之地區,被告辱罵告訴人不知檢點的場所,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
地區,且被告的聲量異常大聲,不僅已符合「公然」之要件,且已使在場之民眾與法警得
以見聞。此外,被告辱罵告訴人「你知不知道檢點」,意指告訴人「不知檢點」。由於「
不知檢點」帶有說人品性不端正且不知羞恥之意,尤其指涉女性涉足風化場所或任意勾搭
男性之意,屬對女性的貶抑侮辱用語,故被告辱罵告訴人「你身為台大法律系的教授,你
知不知道檢點,你知不知道檢點!」一語,實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再者,
被告是以身體阻擋告訴人離去,強制告訴人留在現場忍受其辱罵之語,亦有涉犯第309條
第2項強暴侮辱最之虞。
告訴人以手機拍攝被告與法警的衝突畫面,乃在被告同意之下而拍,且拍攝地點是在法院
調解庭外之走廊上,屬公開場所,被告對此知之甚詳。被告先是允許告訴人拍攝,隨即又
藉故要求告訴人刪除,此乃被告過去對他人設局提告的一貫伎倆。被告明知告訴人並無違
犯妨害秘密罪之事實,卻刻意在人來人往的地檢署法警室門口大聲辱罵「台大法律系教授
犯妨害秘密罪」、「台大法律系教授公然違法」或聲稱告訴人是「現行犯」等語,前開言
詞均屬具體指涉告訴人犯罪之意,自屬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已符合「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故被告行為亦成立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甚
明。
四、綜上
被告對告訴人所為,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刑
法第302條第3項非法剝奪行動自由未遂罪、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
誹謗罪等罪,惠請 鈞署鑒核,並依法提起公訴,以懲不法,並符法制,至深感謝。
▂▁▂▂▄▅▇█▇▅▄▂▂▁這是海嘯線▁▂▂▄▅▇█▇▅▄▂▂▁▂▂
希望大家看到這麼長的文章不要End阿,裡面真的很精彩捏
最後就附上校長精彩的點評吧。
Yang PC 謝謝王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