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學校宿舍原本是按照”生理”上的男生女生來安排住宿的房間,
100人中有兩個同性戀(目前同性戀比率),
這兩個都是生理上是男生,
心理上卻自認為是女生的同學,
這兩個人要求按照他們心理上的認定住進女生宿舍,
否則就是岐視。
校長回答說學校原先規定就是按照生理上的區別(民法),
但是這兩位學生主張修改學校規定,
把校規改成可以按照自己”生理”或”心理”上的認定去住進宿舍,
原來的98位學生出來抗議,說這會影響到我們原來的生活。
校長說,要不這樣,我們立一個特別法來保障你們,
把一些宿舍區隔出來給你們兩個專用,這兩位學生強烈抗議,
說這個是岐視,你們還是沒有承認我們是女生的事實,
並且認為要改正這98位學生的錯誤觀念,
所以要另立一個性平等規定,強迫教導這98位學生要同意
只要”心理”上自認為是女生的
就是跟其它”生理”上是女生一模一樣,
享有同樣進女生廁所浴室及宿舍的權利。
其它98位同學出來抗議,說民主社會,
我們投票決定(公投),這兩位學生說這是人權問題
不能投票決定,堅持修改原有學校的宿舍規定,
並且還要強迫其它98位學生要上性平等
的相關課程,不接受這樣觀念的就是岐視。
~~~~~~~~~~~~~請問你是校長,你該怎麼解決?~~~~~~~~~~~~~~
((((((((((((((((((((((((請理性討論))))))))))))))))))))))))
以下開放 推! 噓! 請勿再有誣辱人的言語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