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不當黨產委員會的兼任委員雨蒼。我稍微解釋一下這個判決背
後的脈絡,以及目前的狀況。
最高法院駁回的抗告,是針對今年9月22日黨產會通知永豐、台銀,該戶頭
財產為不當黨產,應該保存戶頭中的資產。
這個通知,是因為這個永豐銀行的戶頭,以寬鬆認定來看,今年屬正當來源
收入約六億元,扣除已支出的約二十億後已經是負的。因此,不當黨產委員
會認為這個戶頭裡面剩餘的資產都屬於不當所得。
而國民黨在8月11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通過後,把這個戶頭中的五億兩千萬
換成10張五千兩百萬沒有抬頭的支票,誰都可以兌換。第一張支票已經兌換
到個人的帳戶中,再由這個帳戶轉到許多戶頭,疑似發放薪水。不當黨產委
員會認為這樣的行為有很嚴重的脫產問題。如果允許這樣的狀況,未來這些
應當屬於國家的資產都會被國民黨揮霍。因此,不當黨產委員會也通知銀行
不可以再讓這些支票兌現,如果要支付必須到法院清償提存,等爭點釐清再
說。
黨產會認為這個是「針對銀行的通知」,不是行政處分。不過,台灣的行政
法院通常會擴張解釋行政處分的範圍,防止民眾求助無門,因此11月5日,高
等行政法院就認定這是行政處分,裁定禁止執行。黨產會這邊是認為,行政
法院這樣的作為恐怕踰越了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界線。
黨產會一方面針對這個裁定抗告,另外一方面,也召開臨時委員會,送出處
分,直接凍結這些戶頭與金額。由於黨產會認為前面是「通知」,是法院擅
自認定這是「行政處分」,因此黨產會就直接送出「行政處分」,凍結戶頭
的金額。
黨產會的認定是,後面這個是「行政處分」,效力涵蓋前面的通知,因此就
算針對「通知」的抗告遭到駁回,或甚至被裁定無效,也不影響後面行政處
分的效力。
我做了一張圖來解釋這個狀況: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kmt/timeline-20161215.png
當然,比較麻煩的是,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的時候有提到了一些理由,這些說
法是否會影響後面這個行政處分的訴訟?這是接下來大家要關心的焦點。
針對這件事,當時我也寫了一份懶人包,裡面有更多關於法院當初認定的問
題點,歡迎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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