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所料。之前說專法是歧視,現在變成專條是歧視。
那,請問專詞(同性當事人)是不是歧視?
如果不是,為什麼(權利義務相同的)專法與專條是?
如果是,為什麼這種歧視性專詞可以接受?
是不是歧視還可以這樣討價還價?當上菜場?
https://goo.gl/Ty3nvT
https://goo.gl/aMYfW2
要進婚姻這個屋子,大人走大門,
借物少女少男走小門(專法),(大)人(小)人分道,最有效率,
什麼雜七雜八的國家補助一併在打造小門時收攏歸納,
免得事後還要對諸法門敲敲打打,
到時少了一個補助減免借物少年少女又要鬧疼。
今天借物少女少女少年說不想走小門,fine。
怎連大門要怎麼個開法也意見一堆。
歧視不是心裡頭不爽快就叫歧視啊!(搖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