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本肥宅覺得,鄭說這些話就有一點在誤導沒念過法律的社會大眾耶,
大法官開庭的頻率,念過憲法都知道美國是「具體的違憲審查」,
我國則是「抽象的違憲審查」,兩個不同的東西要放在一起比較,我覺得很奇怪就是。
(有興趣知道不同之處的可以自行搜尋關鍵字查詢)
另外原文下面推文真是讓人無言,一個在講行政中立、另一個在講心證上的中立,檢察
官當然可以有支持的政黨,但是他不能因為相關意識形態,碰到對立政黨當事人時,不
分青紅皂白通通起訴。
但是他在調查證據之後,當然可以覺得這個人就是他媽的有罪我要起訴,需要保持中立
的是法院吧,必須充分聽取雙方陳述之後才能認定這個人是否有罪,現行未採起訴狀一
本又是另外一個問題惹。
對那些搞不清楚狀況的,套用一句文組愛用的話,多念點書好嗎?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