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u92202 (綠茶無糖少冰)
2016-12-18 13:50:05勞基法規定休假日:
一年52週,一例一休
一年104休假日
國定假日19天砍7天假=12天
一年應休假日為:104+12=116天
勞基法規定上班時數:
單週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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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公司規定:
上班10小時(含2H休息時間,但要留在店裡)
①休假日 92天+54720元加班費
②休假日116天+ 0元加班費
(單位:年)
2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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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有無違反勞基法?
因為薪水在談是(全薪)
每月薪資單卻分成本薪、津貼、加班費
這樣不就變成變相減薪?
要麻一年少54720元
要麻一年少24天假
#是上市上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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