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嘎賀
大家都知道台灣有馬路三寶
但其實酒駕的人比他們更可惡
喝了酒騎車開車在路上,跟隨機殺人沒什麼兩樣
可是為什麼鬼島的法律對他們如此友善呢?
罰錢:頂多九萬,對有錢人來說不痛不癢。就算沒錢也沒差,大不了關個幾天。
吊銷駕照:多數會繼續開啦,被抓到也只是罰無照駕駛。
判刑:通常判沒幾個月,而且得易科罰金,不然就是緩刑。萬一撞死人,達成民事和解,
刑事通常也不了了之。
來看看這幾年酒駕產生的重大事故:
2011年10月女消防隊員執勤中被撞,造成截肢。肇事者250萬民事和解,一年有期徒刑,
緩刑五年。
2016年7月員警執勤被撞,截肢。肇事者無照駕駛(曾因酒駕被吊銷),十萬交保。
2010年3月英商撞死送報生,合併判有期徒刑二年。未與家屬達成和解,賠償金額:零。
潛逃回國,無法引渡回台,全身而退。還有以前的老師幫你按讚。
2016年4月,藝人酒駕撞倒一排機車,四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十二萬。
2016年2月大學教授酒駕,未肇事。8月遞補不分區立委。
2016年6月台北市議員酒駕未肇事,繳交五萬,緩起訴。
2013年5月台大女醫生遭酒駕者闖紅燈撞擊造成腦死。
2012年4月高雄一名婦人晨起運動,遭酒駕者撞擊,不幸身亡。其夫三天後不幸猝死,留
下八歲孤女。肇事者同車友人亦不幸身故。
肇事者判刑六年,服刑中。尚無民事和解。
平心而論這幾年確實有逐年下降,但平均不到三天仍會有一人因酒駕而死亡。(2015年統
計)
比起鄰近的日本,台灣的刑責確實太輕。導致於很多人心存僥倖。如果又加上恐龍法官及
海關助攻,酒駕事件在新聞熱度過後,就很少會被討論,直到下一個酒駕重大事故出現。
本魯一向主張亂世用重典: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唯一死刑,不得上訴。未肇事者,有
期徒刑七年以上,終身不得再考照。連座當然也是要的啦。
至於民事賠償的部分是可以用保險技術性克服的啦。只是咱們鬼島民代不會配合修法。要
不然說真的,肇事者名下沒財產,就算他老子有錢,受害家屬一毛也拿不到。
再不然叫酒商連座啊,一天到晚找藝人代言,廣告不停放送,附上幾句勸世文,荷包賺飽
飽,鼓勵大家喝酒,出了事你都沒事。幹恁老師咧,真好賺。
不如政府成立一個公積金帳戶,由酒商乖乖繳錢,撥款給受害者家屬。這樣肇事者有沒有
能力賠也就不重要了,去死死吧。
尾牙旺季又到了,大家有什麼好主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