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目前尤版草案,婚生推定是被排除的,
那麼一個與收養相關的難題是這樣。
除了生母之外,要建立與另外一個媽媽的親子關係,
修法後只能靠繼親收養的方式,問題是也不能強迫非生母的同性配偶去收養,
特別是身分契約也不能強制執行,頂多只為違約的損害賠償問題。
所以有可能在同性婚姻下,非生母的那個一媽媽享有非常高的自由度,
而小孩的保障反而有可能略顯不足,因為必須仰賴非生母的媽媽收養,
才會不至於是法律上完全的單親。
換句話說,非生母的那個媽媽對孩子是沒有任何義務的:
她對沒有扶養義務,孩子對她也無繼承權。
當然我知道所有的非婚生子女也會面臨類似的問題,
但差別在於,一個是非婚生,一個是婚生。
依照目前草案,女女婚的基調是一個母,要讓孩子有雙親,
就必須生母的配偶主動申請法院認可收養,
不然,在人工生殖法尚未配套修正之前,以自行滴精生子的情況來說,
就會變成去訴請強制生父認領。
也許有人會說,滴精的事異性婚也會有,
但我們還是不知道,
同婚中非生母的那個伴侶為什麼可以有空間選擇不認這個小孩?
有什麼理由讓雙親的一方可以不要認孩子?
有什麼理由把同性婚姻存續中生的孩子,
搞得像再婚的父或母與對方小孩的關係一樣?
會講自行滴精不是要找特例,
而是因為滴精就是現在比較可能想像同性婚姻通過後,
女女婚會有的情況。
就算先不管人工生殖法要不要修,
留著非生母與子女的關係懸而未決的理由(只能用收養)是什麼?
憑什麼非生母的另一半有不認的空間?不能看血緣,我們該怎麼?
這都是待決問題,而不是開一個門說,可以收養,這樣就解決問題了。
既然婚姻要平權,那麼人工生殖法也應該要配套修正,
讓男男婚與女女婚都可以透過該法來孕育下一代,
可惜目前修法的節奏還沒有跟上。
那在此之前,男男婚需要到外國找代理孕母,
而女女婚可能就是在家自行滴精。
http://women.nmth.gov.tw/information_42_39653.html
那在這種情況下,
婚姻平權後還讓婚生下的孩子面對這種困難,
是不是制度上還有需要更周延考慮的地方?
法律不是建立在人的善意之上的,
而是要在善意或惡意的狀況下都能處理。
要跳脫血統主義去建立婚生子女的關係,本來就需要更周全的思考,
不是什麼問題都能推給法院解決,很多時候法官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沒辦法幫忙擦立法者立法粗糙留下來的髒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