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定 對方若有不治之惡疾 他方可以訴請離婚
至於什麼是不治之惡疾?民法沒有明文 端賴法官之智慧
實務上曾經發生有人主張對方患愛滋病 是不治之惡疾 訴請離婚勝訴
可是根據某族群所說 愛滋不就是小感冒而已嗎?
為什麼小感冒會被認定成不治之惡疾?哪來的恐龍法官?
建議在此民法親屬編修正之際
也明文規定愛滋病不屬不治之惡疾
避免將來產生許多以此訴請離婚的伴侶
有卦嗎
補新聞
【許淑惠╱台中報導】台中市黃姓女護士去年11月發現廖姓丈夫與同性密友出遊時,
購買潤滑液,行車記錄器還錄下夫稱該密友「老公」,加上丈夫到泌尿科看診,
拿回的藥品裡有性病用藥,黃女起疑就醫檢
驗,竟發現染上梅毒,此時丈夫才坦承不僅
感染梅毒,還有愛滋病,黃女憤而訴請離婚,
並求償500萬元,台中地院昨以廖男罹患不治
之惡疾判准離婚,並須賠妻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