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三級機關首長獲得85%民意支持可改派政務官後,政府打鐵趁熱,
除推出日後直轄市政府各區公所改為可推派政務官的改革草案,
今日又有新的地方制度法提案,因修改內容較大,僅提供部分內容
法規名稱:地方制度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1544 號 委員提案第 20027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9 屆第 2 會期第 1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李俊俋
連 署 人:張廖萬堅
何欣純
黃國書
Kolas Yotaka
鍾孔炤
洪宗熠
賴瑞隆
吳思瑤
吳焜裕
葉宜津
羅致政
李麗芬
姚文智
陳曼麗
吳琪銘
蘇巧慧
劉世芳
趙天麟
鍾佳濱
案 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 20 人,為提升政府效能並杜絕派系、黑金介入基層政
治、節省地方選舉及人事經費,爰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六都升格改制後,其轄下已無鄉(鎮、市)設置,鄉(鎮、市)之選
舉亦自然取消。惟其他 13 個縣,198 個鄉(鎮、市)仍保有鄉(鎮
、市)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並舉行選舉。為提升政府效能、整合地方
自治制度,一併取消鄉(鎮、市)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
二、鄉(鎮、市)自治團體地位取消後,中央─地方層級將重整為二級制
,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之選舉一併取消,以節省選
舉與相關人事費用充實地方財源,並簡化政府層級提升行政效能。
三、鄉(鎮、市)地方選舉素來有派系、黑金介入之問題,使地方自治淪
為利益分贓之場域,喪失民主自治之精神。為促進地方政治之清明,
故取消鄉(鎮、市)地方選舉。
四、配合鄉鎮市自治團體地位取消,修正相關規定;雖取消鄉鎮市之選舉
,然為落實原住民族自治精神,仍維持山地原住民鄉及直轄市山地原
住民區的自治地。
由於修正條文過多,僅提供其中的第58條
第 58 條 鄉(鎮、市、區)公所置鄉(鎮、市、區)長一人,由直轄市長、縣(市
)長依法任免之,承直轄市長、縣(市)長之命,綜理鄉(鎮、市、區)
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原住民鄉、區之鄉區長以原住民出任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