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5歲女兒的手玩「摸下體」 狼父竟辯稱是女兒主動
雲林縣一名狼父趁陪小孩睡午覺機會,假借玩遊戲,脫褲裸露下體,再拉5歲女兒的手撫
摸至勃起,直到睡在旁邊的小兒子醒來才罷手。女童隔天洗澡時將此事告訴母親,狼父竟
辯稱「是女兒脫我褲子摸我」。法官未採信他說詞,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他有期徒刑5年
,他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被駁回。
判決書指出,女童向母親吐露「我跟爸爸玩遊戲,他脫褲子叫我摸鳥鳥」、「我覺得很好
玩」、「爸爸叫我不能說」。女童母親錄音存證,上班時在辦公室哭泣被同事撞見,對同
事訴苦後,向113婦幼保護專線通報。
狼父第一時間在LINE中對妻子道歉「我知道錯了」,事後才改口「不小心碰到她」、「是
女兒脫我褲子,我有說不可以」。一審法官認為,他雖未傷害幼女身體,但其錯誤行為恐
影響女兒人格發展,事後又不認錯,故量處有期徒刑5年。
雲林地檢署指出,根據女童說法,狼父還曾脫她衣服,猥褻胸部、下體,認為狼父還另犯
趁機猥褻罪,提起上訴;狼父主張女兒說詞矛盾,且可能是疑似有外遇的妻子引導女兒說
謊,以利離婚,也提上訴。
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女童對父親抓她手摸下體的言論從頭到尾都一致,且有母親錄音、
女童心理師與母親同事出面作證,應無疑義。但對是否猥褻她胸部、下體的供詞前後不一
,也無其他證據,因此駁回雲檢上訴;狼父的上訴全是一面之詞,也駁回他的上訴。
台南市家防中心主任鄭妙君表示,兒童在3到6歲的「性器期」會對性器官產生興趣,但就
算如被告所言,是女兒主動脫他褲子,他也應立即制止,說明兩性界線,豈有任由女兒觸
碰之理。
http://udn.com/news/story/7321/2181478 聯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