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goo.gl/r5XXyG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2/14/LCEWA01_090214_00048.pdf
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陳其邁、陳亭妃、陳賴素美等 17 人,為落實地方自治精神,促
使直轄市市長對首長任用之自主權及責
任政治,並提高行政效率、貼近民意,爰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將原規定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
所屬人員,修正為得由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或依法任命。是否有當?請公決。
查了一下好像沒有相關新聞發布
簡單來講原本直轄市區長是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的公務員擔任
現在立院有委員提案修正得由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或依法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