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國內某知名上市幸福企業公告,請大家過目:
各位同仁好,
立法院已於2016年12月6日通過勞基法有關例假日、休假日、延長工時與特別休假之修正
案(詳如附表一),並經總統於2016年12月21日公布,分別訂於2016年12月23日及2017年1
月1日實施,公司秉持****able的經營理念,相關作業將一律於公布之實施日遵照勞基法
規定辦理,公司將持續關注勞動法令變動情況並適當因應。作業重點說明如下:
1.週休: 由於公司為適用勞基法30-1條之8週變形工時行業,公司須遵守「每14天中有2
天例假日,2天休息日」之規定,惟保留工作安排之彈性,公司將不固定例假日,亦即每
14天中至少要有2天休假作為例假日。
2.休息日加班: 基於上述作息原則,同仁於週六或週日出勤時,皆視為「休息日加班」
,加班費計算方式一律以「休息日加班費」規定計算。
3.特休假: 已以2017/1/1為基準依個人年資重新計算當年度特休假允休天數,預計於
2017/1/1將新增之特休假天數與原規定之差額匯入系統,允休截止日則維持現行做法,為
到職日前一日。(例如:張三到職日為2014/4/15,2016/4/15~2017/4/14依舊法計算之特休
假允休天數為7天,而依修正後勞基法計算標準計算後,2016/4/15~2017/4/14允休天數為
10天,修訂後3天特休假差額將於2017/1/1匯入張三特休假允休天數。)
4.特休假未休完: 2017/1/1起,同仁未於允休期間休畢之特休假,不需再另外以簽呈方
式申請,公司將自動於允休截止日之次月結算剩餘時數,並於結算當月折算不休假獎金併
薪資發給。(例如:李四之允休截止日為2017/2/26,公司將約於2017/3/20結算其未休完特
休假時數,李四當年度之「不休假獎金」將於2017/3/30匯入其薪資帳戶)
難道因適用勞基法30-1條之8週變形工時而就沒有「例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