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女導遊以中客不來為由不付扶養費 法官不買帳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林姓女導遊與羅男未婚生子,孩子由羅男認領,羅男日前控訴
林女有錢付車貸,卻沒錢養小孩,要求林女每月分攤8千元扶養費,但林女卻以中客不來
,被迫休無薪假等理由,表示無力負擔扶養費,法官認為林女具工作能力也有收入,無法
免除子女扶養義務,判林女每月應支付5700元,可抗告。
羅男向法官表示,他和林女未婚育有1歲大兒子,自從去年6月由他辦理認領後,林女就開
始疏遠他和孩子,偶爾來看孩子,就只帶了幾包尿布和幾罐奶粉,林女有錢買車付車貸,
卻沒錢幫他養孩子,他只要求林女每月負擔8千元,林女卻不聞不問。
林女則向法官解釋,她和前夫還有一個3歲半的孩子要養,她的工作是負責接中國遊客團
,因中客不來台灣,她被迫休無薪假,每個月還要付1萬4千元汽車貸款,實在沒有多餘能
力,況且羅男當初曾說過不會向她要扶養費。
法官認為,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視為婚生子女,林女及羅男對孩子都有扶養義務,不
因監護權誰屬而受影響,在宅配公司上班的羅男,去年收入和林女差不多,羅男只須扶養
一名幼子,林女還得負擔與前夫所生子女扶養費,衡量全案情狀,林女每月應支付5700元
與羅男所生子女至成年,另須支付先前所積欠的3萬7620元給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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