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58條[1]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
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並有《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
則》[2]加以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
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
請問一下 如果有個受刑人 可以四處趴趴走 可以中氣十足的演說23幾分鐘
那麼他還有什麼病 需要繼續保外就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