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有偷情衛生紙竟可拒驗DNA 全因這法條

作者: withsirius (Aya)   2016-12-27 15:48:08
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
有偷情衛生紙竟可拒驗DNA 全因這法條
3.完整新聞內文:
https://goo.gl/NoXLRu
妻子找倒疑似老公通姦的衛生紙團告官,竟無法驗NDA。示意圖
2016年12月27日15:35
在金融界擔任高階經理人的章姓人夫,背著妻子和羅姓女子交往,章妻收到密報,氣得到
汽車旅館捉姦,還搜到一團可疑衛生紙,怒告2人通姦,但2人卻引用《去氧核醣核酸採樣
條例》,成功拒驗DNA,因此獲判無罪。律師鄭光婷指出,該條例確實沒有規定妨害家庭
罪需強制採驗DNA,被告若拒絕採驗,的確不能強制採驗;但律師徐仕瑋則認為,檢察官
可能對法條有所誤解,且此例一開,恐影響到許多犯罪的偵辦。
律師鄭光婷指出,《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中規定,被告或嫌疑人犯下特定的罪,就必
須強制採驗DNA,包括殺人、公共危險、妨害性自主、傷害、強盜等相關案件,但妨害家
庭罪不在該條例強制採驗的規定中,可能是相較之下,妨害家庭侵害的法益較輕微,若被
告拒驗,確實不能強制採驗DNA。
律師徐仕瑋則抱持不同見解,他認為,可能是檢察官對法條有所誤解,他解釋,《去氧核
醣核酸採樣條例》中規定要強制採驗的罪名,是一定要驗,但並非該條例沒列出的罪,就
不能檢驗,否則未來通姦罪的被告若都據此主張,罪名恐很難成立,而且該條例沒列的罪
很多,依檢察官的想法,可能會影響到許多犯罪的偵辦。
徐仕瑋解釋,《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強制採樣的立法目的,在於為重大犯罪者建檔,
重點在於對於未來治安的維護與預防,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鑑定機制是兩回事,為了
偵查犯罪,鑑定人可以採集犯罪嫌疑人的毛髮、血液等,當然也可以驗DNA,並沒有限定
犯罪種類。
不過這並不是被告援引該條例成功拒驗DNA的首例,鄭光婷說,過去曾有名黃姓名醫,被
妻子發現和他小20歲的女學生同居,還在女學生懷孕產檢時,在麻醉同意書註記雙方為「
夫妻」,黃妻後來要求丈夫和女學生所生子女比對DNA,但法官後來也以《去氧核醣核酸
採樣條例》不得對妨害家庭罪強制採驗為由,判無罪。(賴又嘉/台北報導)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goo.gl/njuNqG
5.備註:
作者: jffry6663 (jffry6663)   2015-12-27 15:48:00
很好 女生屁股有線的概念嘛
作者: Jin63916 (摳幫瓦)   2015-12-27 15:48:00
NDA?
作者: ZO20   2015-12-27 15:48:00
已學習
作者: minejel (夢幻泡影)   2016-12-27 15:49:00
可見以前有多少人被騙去採樣
作者: lmc66 (嗯嗯呵呵)   2016-12-27 15:49:00
長知識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6-12-27 15:50:00
這招太強了 這律師請得值得XDDD
作者: Shiau5566 (妹妹的帥哥哥)   2016-12-27 15:50:00
長知識推
作者: tiltheday (tiltheday)   2016-12-27 15:50:00
學習了
作者: pita30 (低調)   2016-12-27 15:50:00
書念比較多就是不一樣...
作者: tw15 (巴拉巴拉)   2016-12-27 15:50:00
醫生那個案例好強
作者: Tchachavsky (柴)   2016-12-27 15:51:00
通姦除罪化
作者: g8330330 (負債700萬)   2016-12-27 15:52:00
帝王條款 律師可以睡了
作者: onemore (onemore)   2016-12-27 15:52:00
有問題的是通姦罪與妨礙家庭罪吧
作者: IHD (終於要等到時空變異了嗎?)   2016-12-27 15:52:00
有讀書當然就是要應用啊
作者: kingrichman (silent all these years)   2016-12-27 15:52:00
這條例一出,以後一堆重大犯罪無法辦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6-12-27 15:52:00
不過用這條的話以後 一般竊盜罪、侵占、詐欺都不能驗DNA了
作者: lmc66 (嗯嗯呵呵)   2016-12-27 15:53:00
重大犯罪可以辦啊 是沒看內文喔
作者: sofaly (沙發椅)   2016-12-27 15:53:00
法律是保護有錢人
作者: blackwindy (黑色的風)   2016-12-27 15:53:00
法律是給懂法的人玩的
作者: float (就是個肥宅)   2016-12-27 15:53:00
學到了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6-12-27 15:53:00
律師有用心辦案子
作者: XXXXDICK (四叉精)   2016-12-27 15:53:00
台女已讀
作者: kingrichman (silent all these years)   2016-12-27 15:53:00
立法院搞出這種東西不趕緊修改嗎?在此宣布,大通姦時代來臨
作者: Mohism (墨者)   2016-12-27 15:54:00
這是顧立雄自豪的政績
作者: x04nonesuchx (肥嘟嘟撞破門)   2016-12-27 15:55:00
法律果然是給有錢人玩的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6-12-27 15:56:00
重大案件可以辦好嗎...內文都寫的這麼清楚了
作者: MadMagician ( )   2016-12-27 15:56:00
當刑事本來就很奇怪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6-12-27 15:56:00
只是這法有漏洞 沒補上其它罪刑可依法官裁量來驗
作者: Zeroyeu (凌羽)   2016-12-27 15:58:00
這個又是「例舉」或者「條列」的問題了,台灣法律通病
作者: bloodruru (心在哪 答案就在哪)   2016-12-27 15:58:00
法律界的一大勝利 以後通姦沒問題啦~ XD
作者: xoy232 (鬼島希特勒)   2016-12-27 15:58:00
偉哉 鬼島正常能量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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