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徐永明 教育文化委員會-國民體育法修法

作者: ra19900208 (沒這必要)   2016-12-28 19:56:13
FB卦點說明:(正體中文 20 個字)
體育團體協會的理事席次應保障五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給體育選手
針對理監事的選任、財務於網站上公開等都應建立罰則
且可以重複開罰至其改善為止,但政院版「國體法」卻漏了罰則
三月比賽,一月才有比賽用球可以練
移地訓練要日本借巨蛋後來借不到只能在室外練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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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內容:
【國體法修法沒有加強罰則,只是沒有牙齒的老虎】
 
今日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國民體育法修法版本,徐永明委員針對時代力量所提出的「體育
團體法草案」中部分條文,與政院版「國民體育法」相互對照,並提出質詢。
 
徐永明委員指出,體育團體協會的理事席次應保障五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給體育選手,避
免理監事會議有過多政治力量等介入,且才有一定代表性,進而保障選手權益。徐永明委
員表示,中華奧會、中華體育運動總會及全國性體育團體應統一登記為法人,財務公開、
接受監督,而非只將中華奧會列為法人,其餘等團體預決算只需送體育署備查,以健全有
關體育團體的監督機制。
 
徐永明委員表示,若未來只是單純以「人團法」管理體育團體,那是否會出現如婦聯會最
近的狀況,內政部發函八次要求婦聯會公開其財務狀況,卻遭置之不理。徐永明委員質疑
,若未來相同狀況發生在體育協會、體育團體,在法律不完備的狀況下,體育署真的有魄
力整頓、解散有問題的體育協會嗎?
 
徐永明委員也指出,針對理監事的選任、財務於網站上公開等都應建立罰則,且可以重複
開罰至其改善為止,但政院版「國體法」卻漏了罰則,只想根據第42條的處罰機制,以解
散、限期整理、停止補助與解雇職員等方式管理體育協會,但體育署未來真的敢直接解散
任何一個體育協會嗎?最後可能只會成效不彰。徐永明委員呼籲,修法要完備,增加罰緩
機制,不要讓新版「國體法」變成沒有牙齒的老虎。
 
最後針對經典賽的組訓事宜,徐永明委員表示,明年3月初就舉行比賽,但棒協卻還宣稱2
月6日都可以再變動50人大名單,這樣的比賽用人機制難道是在打假球、無心準備球賽?
徐永明委員也表示,棒協對於「比賽場地借用」與「比賽用球運抵時間」的規劃都漏洞百
出,讓球迷非常不滿。徐永明委員認為,棒協的問題就是大多數全國性體育團體問題的縮
影,只有體育署硬起來完整修正「國體法」,才能保障選手權益與國家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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