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黃暐瀚:水電工已違法,而不自覺!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16-12-29 14:26:38
※ 引述《TSMConduty (GG輪班回SOW業星人)》之銘言:
: FB卦點說明:(正體中文 20 個字)
: 黃大記者所言甚是。應該學習太陽花的處理方式用合法的警棍拍肩驅離才對~
雖然知道他是雙重標準
不過當時我看到新聞畫面也有在想為啥還在用束帶
曾想發文的說
結果一查資料,看到有些人是這樣解釋的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21696
大家發現了嗎?在警械使用條例當中,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警察執行勤務時「不得」
使用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以外的器具,關鍵字在於對於警械的使用時機,都是用「得」使用
,而不是「應」使用,這兩個字的分別在法律中是最基本的問題之一,「得」減輕其刑,
表示可以減輕也可以不減輕,「應」減輕其刑,表示一定要減輕其刑。
以警察職務行使法第20條為例,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
,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此處亦規定「於必要時」、「得」使用警銬或其
他經核定之戒具,不論是警職法或是警械使用條列都揭示,警械是一種被限縮於必要時才
可以選擇使用的器具,如果能夠不使用,或是可以選擇其他侵害較小之方式,當然以其他
方式為優先,而非以使用警械為必要。
因此,對於其他非警械使用條例所規定之器械,若是對於人民身體侵害最小,或是無其他
器械可用的情況下,自然不會排除使用的合法性,例如筆者曾經在未攜帶任何裝備,身著
制服洽公的情況下,碰上街頭有精神病患者持菜刀隨機砍殺路人,當時與同仁是各持一頂
安全帽將其制服。
又刑警經常便衣服勤,身上無法攜帶警棍等裝備避免曝露身份,遇歹徒攻擊時隨手拿起路
旁的木棍或掃帚反擊,若是警察不能使用警械使用條例以外之器具遂行任務,用身邊取得
的物品制服犯人或避免危險,反而成為觸法行為,與其立法意旨顯不相符。
看完
又感覺有點道理
所以作罷
剛好又看到馬迷在質疑這點
順便貼出來給大家參考
就我的想法來看
以合法的手銬
或者是要透過打結來綁人的警繩比較
束帶具有不易刮傷人,方便使用的特性
在那個嚴重衝突的場合
的確是比手銬與警繩來得好
如果真的束帶的適法性有問題
我反而以為應該去修法增入
另外一提
小時候我第一次拿到這玩意時候
二話不說就把自己雙手給束起來了
當時還天真地以為是可以重複利用打開來
......
其實我很有某方面才能嗎?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6-12-29 14:30:00
SM的才能?
作者: nixon (為人民幣服務)   2016-12-29 14:32:00
所以尤美女當時在靠北什麼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6-12-29 14:38:00
要不要研究警察專用束帶,加粗一點讓其不傷手腕
作者: chenpc2002 (mattress119)   2016-12-29 14:39:00
其實束帶真的可以重複使用,只是太便宜不需要而已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6-12-29 15:26:00
國外有束帶器 手放進去一按束帶自動拉緊切斷跟綁貨物的意思差不多
作者: sdiaa (桂綸鎂)   2016-12-29 15:42:00
拿小一字起去挖一下就可以打開了早就有綁人專用束帶 不過警茶COSTDOWN沒有採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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