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orderking ()》之銘言:
: 蘋果
: 不滿煉乳沒加在挫冰上 莾男向冰店丟土製炸彈
: 桃園一名33歲陳姓男子,今年6月11日晚間9時許,到冰店外帶一碗50元的剉冰,陳姓老闆把
: 煉乳加在中間,再覆蓋一層冰後加黑糖水,以免客人在打開盒蓋時煉乳會沾在盒蓋上,但陳
: 男要求老闆把剉冰挖起來,再把煉乳淋在上面,當時因為店裡客人很多,老闆拒絕,並稱:
: 「下次要早點說才行,這次不行 !」陳男不爽地說:「你唸我的時間就可以弄好!」
: 由於老闆還在忙沒理他,陳男倖倖然地把剉冰帶回家吃完後,還是無法消火,當晚10時許竟
: 做了一顆土製炸彈,趁冰店休息店門半掩時,引燃炸彈丟進店內,造成冰店天花板及燈管遭
: 炸裂,幸未傷到人。
: 桃園地院審理時,陳男供稱當天實在很生氣,才會把事先做好,準備帶女兒去放的煙花往店
: 家門口丟擲,沒有傷人犯意;而法官也審酌其所扔擲之地點為該店內靠近門口處,並非蓄意
: 往店內樑柱等主建築物處丟擲。
: 法官認為,該爆裂物爆炸後並未因起火燃燒燒燬店內物品,僅燻黑店內之天花板、日光燈與
: 花盆,且該引信之火花亦未及10秒即熄滅,尚難認有殺人、縱火之犯行,乃依《槍砲彈藥刀
: 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處有期徒刑15年。(突發中心張沛森/桃園報導)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1230/1024350/
剛特別去查一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7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
、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71 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法官這樣有算法下留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