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美河市爭議 大法官:不可用捷運名目徵地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6-12-30 21:44:48
殘念,你對743號的解釋完全錯誤,罰你去把743號解釋主文再看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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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第六條,按相關法律所徵收
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依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辦理之聯合
開發。
  依大眾捷運法第六條徵收之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主管
機關始得為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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