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卦點說明:
文內沒有指明鋼鐵業者,
但是林淑芬的FB有提到中鋼的轉爐石。
前幾天還沒三讀通過的時候,林淑芬臉書有在談這件事,
有人留言說 http://imgur.com/a/TyjIj
FB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twwatch/posts/1632865330060807
FB內容:
【廢清法修法通過 遲來環境大禮】
廢棄物明確定義 執法效力提升 終結假產品真廢棄亂象 避免不必要垃圾危機
近年來假產品真廢棄事件頻傳,儼然是我國環境與食安的嚴重危機:
農田、魚塭被回填了沒人要的轉爐石、電弧爐碴、焚化爐底碴,
甚至這些廢棄物還被用來掩護危害更大的污泥等各種事業廢棄物;
當這些違法事件被舉發時,污染行為人竟然還可強詞奪理地說這是產品,不是廢棄物,
不能用廢棄物非法棄置來處分這違法行為;而環保主管機關有時竟也持同樣見解,
無視「任何東西只要被拋棄、甚至持有人有拋棄之意圖,就是廢棄物」的常理。
加上法官不親臨現場、缺乏對土地的同理心,以環保署函釋為依歸致輕判甚至判無罪。
這種讓污染行為人被抓時還能大剌剌地反駁指控、讓主管機關可以推諉卸責、無所作為
的原因,就是廢清法沒有明確定義何謂廢棄物,致環保署胡亂函釋所導致之後果。
有鑑於此,民間團體長期呼籲修正廢清法,給予廢棄物明確定義,
並透過立委林淑芬提出修法草案,好不容易於今年六月完成一讀,卻因為鋼鐵業者
怕其「已失去市場價值」的產品被認定為廢棄物,而向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表達異議,
將此草案拉下進行朝野協商。
這次修法版本,除了給予廢棄物明確定義外,也要求事業要為其廢棄物的委託清理,
無條件負連帶責任,以避免環保主管機關因為財務困窘,而無法代行清理找不到
污染行為人負責的非法棄置之廢棄物,如此也可促使廢棄物之產源,
慎選委託清理之對象。同時,大幅提高罰則,遏止非法棄置或再利用的行為;
並授權環保署調度垃圾焚化爐餘裕量,以有效運用營運中焚化廠,落實生活垃圾焚化
處理順序優於一般事業廢棄物的原則,避免不必要的垃圾危機。
這是近年來廢清法罕見的重要修正,可大幅加強執法效力,確保環境與食品安全,
朝野都應該支持。
在朝野協商過程中,代表業者的經濟部一直要把判定是否為廢棄物的準則之一的
「不具市場價值」或「已失去市場價值」,改為「不具循環經濟上利用價值」
或「已失循環經濟上利用價值」。如果依此改法,所有可再利用的廢棄物,如廢紙、
廢寶特瓶、廢爐碴,都不是廢棄物,有這種道理嗎?即使歐盟廢棄物指令中,
對於一廢棄物能不能改判為產品,也是要看它是否有市場需求存在;沒有市場需求存在,
即使有效用,也是要以廢棄物來管理。代表民間團體的林淑芬委員一直強調,
只要中鋼等業者不要做違反亂紀之事,根本不用擔心修法版本中將產品改判為
廢棄物的第二之一條;即使產品被改認定為廢棄物,仍可依法再利用,
且政府可以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協助其打開市場;
而有些產品或再利用產品之所以失去市場,主要在於其品質,
比如今年被發現亂倒在台南安南區魚塭的焚化爐底渣。業者應該想辦法提高其產品品質,
做出有人需要的產品,而非卯足了勁,要來鬆綁相關法規,為違法亂紀者開後門。
最後朝野協商版本仍然保留了一讀版本條文精神,
只是在業者提出合理疑義之處做了文字調整,比如第三十條的連帶責任,
給予努力盡到應注意義務的業者,免除環境改善的連帶責任,
但其仍需為其廢棄物負起妥善清理的連帶責任。另外,對於第二條之一,也酌修文字,
解除業者懼怕執法機關不當執法的疑慮,
包括指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來通案認定產品是否「已失市場經濟價值,
且有棄置或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至於針對「違法貯存或利用」的產品及「未依本法規定使用」
的再利用產品是否改判為廢棄物的原則,
則統一視該等行為是否「有棄置或汙染環境之虞」。
此朝野協商版本於28日通過後,並沒有順利獲得所有黨團的簽署,
鋼鐵業者的影子仍透過相關決策者企圖阻撓。所幸經過林淑芬委員辦公室鍥而不捨
的努力、民間團體動員民眾協助打電話給相關黨團召委,終於獲得所有黨團簽字,
並於立院於2016年最後一天的院會(12月30日),完成三讀通過。
感謝所有參與並協助推動此次修法的委員,尤其是林淑芬、蘇治芬以及劉建國委員,
為我國環境的保護,帶來遲來的大禮。希望該法生效後,
我們不會再為可惡的假產品真廢棄事件傷透腦筋,那些被非法棄置的廢棄物,
也能夠被儘速清到他們該去的地方。至於因為事業廢棄物排擠效應而發生的垃圾危機,
也能在環保署強力調度下,不再發生。
最後,祝我們的大地母親,新年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