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續聘制擋人財路 勞團:仲介巧立名目另收費
[記者吳柏緯/台北報導]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去年11月5日生效後,外籍勞工不需要在3年的聘僱期滿後重新入境,勞
動部並同時推動外勞續聘制度,讓雇主可以直接和聘僱期滿的勞工續約,目前已核准超過
1萬1000件續聘申請。但最近卻傳出,部分仲介業者鑽修法漏洞, 向沒有被原雇主續聘卻
又想留在台灣工作的勞工,收取高額「轉介服務費」,等於變相收取仲介費。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TIWA)專員陳容柔指出,就業服務法52條修法通過後,外勞不用每3
年出境,並重新繳納高額的仲介費;有人力需求的雇主也可透過續聘的方式,減少轉換勞
工時的空窗期。
不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陳容柔表示,近期有些仲介找上沒有被原雇主續聘卻又想留在
台灣工作的外勞,以協助轉介雇主為由,收取高額的「轉介服務費」,據了解這筆「服務
費」多落在1萬至5萬元不等,但也有仲介喊出高於這個數字的費用。
事實上,這一類的「暗盤」一直存在。TIWA的研究員陳素香說,過去外勞若要更換雇主,
仲介會收取一筆1至2萬不等的「轉工費」。新法通過後,則創造出續聘與轉聘的服務手續
費,填補收不到仲介費的缺口。但因「服務費」仍比給付給母國仲介的仲介費低,不少外
勞為了能留在台灣工作只好乖乖支付。
對於勞團的指控,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理事長張光宇表示,完全是「誤會」,仲介都是
依據法令的收費標準收費,絕無巧令名目去收其他費用。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理
事長黃杲傑則說明,仲介業者遵循政府政策,協助移工尋找新雇主,過程中一定會產生不
少成本,這些費用仲介業者無力負擔,但有不少外勞願意承擔,只希望趕快找到適合的工
作。
勞動部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薛鑑忠表示,仲介不論協助續聘或轉聘,只能依在台年資向
勞工收取每月1500元至1800元不等的服務費,若巧立名目超收費用就屬違法。照現行規定
,將依個案情形,罰超收費用的十倍至廿倍,並且勒令停業3個月。
勞工若想留在台灣工作,必須在僱期屆滿前2至4個月,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薛鑑忠表示
,續聘手續並不複雜,只要準備 招募許可與 申請表即可 申請。截至去年年底,已有1萬
1000千多件申請通過。不過薛鑑忠提醒,若勞工已表達想要續留台灣工作的意願,但是雇
主卻未協助辦理續聘、轉聘手續,造成勞工期滿必須離境,將會視情況並依規定處罰,例
如罰鍰或取消雇主的用人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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