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就聽師長說
不能賄選 接受賄賂
這是違反民主精神的
法律也規定 不可以賄選 接受賄賂
但是長大以後 我仔細想想
收賄的人 願意投賄賂的人
這不也是民意嗎
但法律偏偏要禁止賄選行為
反而是大財團、中小企業們能夠從政治中間接獲利
最後民眾只好接受候選人的空頭支票
每隔幾年 又對自己的選擇後悔
這樣還不如收賄 至少手上有些錢
反正都是要被財團政黨強暴的 都要賣洞洞了 為什麼不收點錢呢?
我覺得 禁止賄選只是要降低候選人買票的成本
因為一旦選票市場公開透明化 那些角頭 議員就失去獲利空間
候選人還要彼此競價
賄選應該是 公開 透明 公正 而且受法律保護 保障買賣票雙方的權利
這樣才是符合法治民主 資本的精神 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