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ulurn (克難)》之銘言:
: 今天已經12月30日了,也是公務機關最後一天上班日,
: 所以那個回覆呢?還是這次又是要敷衍過去?
: 還有,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所提出的意見,已經有哪項是被採納且實行的?
交通部回覆了
廢話很多我來標重點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936777
對於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汽燃費隨油徵收」,交通部表示,現階段仍維持
目前徵收方式,但會請運輸研究所就隨油徵收相關層面影響,另案辦理專案研究通盤檢視
。
汽燃費徵收是依據公路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
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因此,汽燃費為車輛使用道路所衍生養護修建及安全
管理所需經費,本質為道路使用費;這與多數民眾認為依燃料使用量課徵以達到節能減碳
及空氣污染防制目的性質有別,且目前燃料油已有附加空污費。另外,隨著如電動車等非
汽柴油車輛發展,車輛用油多寡與對道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成本關聯性已非必然。
交通部指出,綜觀國內外汽燃費徵收,像是新加坡就採隨車徵收,美國採隨油徵收,並非
一成不變。台灣目前採隨車徵收方式,主要鑑於以往採隨油徵收方式時,所導致非車用油
流入市場,造成市場混亂而調整。隨車徵收費率是依據每車每日平均行駛里程與用油量推
估而得,其徵收精神仍為隨油徵收並未改變。
汽燃費徵收方式變革,宜一併確保道路養護財源穩固及避免徵收成本大幅增加,交通部表
示,
若實施隨油徵收,因非用油車及節能車輛價格高於一般汽柴油車,所得較低者買不起,將造成低所得者需負擔較多汽燃費,衍生低所得者補貼高所得者應負擔養路費用的不公平現象。
加油時須區分使用道路車輛為徵收對象,避免一律附加於油品銷售時課徵汽車燃
料使用費所衍生適法性問題,農漁機械、民生、工業等非車輛用油須建構複雜身分辨識及
用途證明作業機制,整合難度高且有擾民議題。
一旦車用油及非車用油存有價差,不論管理稽查方式為何,人性追求低價心理,未課徵汽
燃費油品流用及轉售問題將無法避免,導致費收短徵,道路養護修建所需經費需由國庫款
增加挹注,將衍生非道路使用者補貼道路使用者另一個不公平現象。
鑑於交通部的回應,我只能委婉的說
林良咖厚 工殺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