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rompter (Qu)》之銘言:
: Uber會被政府抵制到現在
: 原因不就:不註冊、不繳稅
: 既然賺那麼大 為何不繳點稅然後登記變合法?
: 靠政府爐來爐去
: 公關費、打官司、消耗人力 這些也是要成本不是?
: 是Uber台灣的經營團隊太弱嗎
會做到這樣還不願意,就表示如果改登記成運輸業,所要付出的成本比現在一直被罰
的成本還高阿,傻傻的。還有人說什麼因為uber堅持理念,笑死人。
如果uber一直把自己定位成只是媒介平台,這樣uber就可以規避他與成千上萬的司機
奴工間的法律關係,也就是既然uber和司機並非勞僱關係,那uber可以省掉非常多的
麻煩與成本:
1.不受勞動法令拘束:既然司機不是受雇於uber,那uber自然不用對司機負任何勞基
法上責任,不用保勞保,不用保健保,不用管司機加不加班,不用擔心如果司機發
生職災該怎麼辦,不用煩惱司機的福利與健康問題,超棒der。
https://goo.gl/gOqgS5
「計程車行適用勞基法,故計程車行所僱勞工,均為勞退新制之強制提繳對象,車行
應為該受僱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
2.不受民法僱用人責任拘束: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及第224條規定,「如果」uber和
司機存在雇傭關係,那客人向uber叫車,uber派司機去載人,結果司機居然侵害
客人權利(例如強暴、搶劫、殺害、恐嚇、傷害等)時,uber必須和所屬司機負
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客人直接向uber求償就可以,可以不用管沒啥錢的司機,
找個有錢的討債拿到機率比較大。實務上對於受雇關係認定非常寬鬆,縱使是計
程車靠行,也被認為具有雇傭關係,雇主必須為受雇者的侵權行為負責。
但是現在uber和司機不具有這種關係,所以縱使司機把客人載到荒山野嶺幹到翻過
去,uber也能雙手一攤說:「甘我屁事~」除非法院採取更寬泛的解釋,把uber這
種形式也納入,不過可能很難。
光一例一休就搞得各大企業不要不要的,省掉勞基法的負擔,uber爽都爽死了,再避
掉侵權行為責任的拘束,uber只要開個大~平~台~什麼責任都可以不用負,不用審
查手下員工,不用為手下員工幹得好事負責,只要爽爽收錢就好,大不了繳個少少的
營業稅,爽啦~
阿你說要不要轉成運輸業?這麼新穎、有創意的產業類型,免負責,可大筆獲利,智
障才轉型。
以後派遣員工也可以這麼搞,搞個大平台,企業有需要就用大平台媒合,派過去的人
說只是包工承攬辦好就走不是雇傭,豈不超棒~什麼一例一休,什麼勞基法,都可以
扔垃圾桶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