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
【一例一休效應】工總亂教年終獎金換特休 勞動部轟「取巧玩法」
3.完整新聞內文:
2017/01/07 20:09
《勞基法》新法一例一休上月23日上路,屢傳企業界為避免成本提升而想怪招、遊走法律
邊緣,勞動部今晚發新聞稿,罕見重砲怒批部分資方對勞動法令認知不足,甚至是「取巧
玩法」,其中一一解釋近期媒體報導的企業怪招,唯一有具體點名的是工業總會日前公開
教資方將年終獎金改為發給特休工資及加班費之年終奬勵金。
勞動部解釋,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條件及標準,可
以由勞僱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僱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有關特別休假、加班費及休
假日等規定,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年終獎金福利性質的概念不同。
勞動部強調,勞工的工資、獎金或福利等,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僱主如要將勞動
契約內的年終獎金改為年終獎勵金,應該由勞資雙方協商,僱主不可以單方面變更。
勞動部表示,勞工為事業單位重要的夥伴與人力資產,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疼惜勞工,建
立勞資互信,期使事業單位可以永續經營。(生活0心/台北報導)
勞動部針對近期各方對《勞基法》新規定疑義解釋如下:
一、針對「事業單位進用派遣工,或將員工改為承攬,以規避加班費」,勞動部説明如下
:
1.事業單位與提供勞務之人,雙方是僱傭、派遣或承攬,須依個案事實認定。
2.事業單位對提供勞務的承攬人,如有行使指揮監督事實,經認定勞雇雙方存有從屬性,
則該事業單位與勞工間為僱傭關係,雇主應依勞動法令辦理勞工權益相關事項。
二、針對「科技大廠遭爆藉故將國定假日、休息日與工作日調移,以規避加班費」,勞動
部說明如下:
1.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要放假。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可以經勞資協商將國
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
2.休息日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調整,須經勞工同意,非由雇主單方面變更。
三、針對「部分事業單位改僱用按時計酬工作者,或A公司員工至B公司工作,以減少休息
日出勤之成本」,勞動部說明如下: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按時計酬工作者,亦享有特別休假、提繳勞工退休金及依法投保
勞工保險等權益。
2.同理,A公司員工至B公司工作,A、B公司均須依勞基法規定,為其員工提供法定權益(
如:特休、加班費、提繳勞退金^,而且事業單g茭╖뀊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tinyurl.com/hc5vbbg
5.備註:
啊鬼島老闆就是摳死當世界第一 你資動部 喔不勞動部 是拿這堆老闆有皮條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