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dware0105 (洋)》之銘言:
: 假設,下午3點撿到皮包,但因為要上班沒交給警察
: 想請問下列交給警察的時間
: 是否會是有侵占罪?
: 1. 當天晚上交給警方
不會有事
: 2. 當天晚上聯絡失主
通常不會有事
但偶爾遇到一口咬定他錢少了3萬元的奇葩的話.....
: 3. 隔天晚上交給警方
這個很難說,要看失主知不知道自己在哪掉的
知道的話警察調閱監視器就很快
調閱監視器後找上門你就事情大條了
: 4. 當天晚上交給附近大樓管理員,並在相關社團發文宣傳
不妥,若事後管理員侵佔或遺失易起糾紛
: 5. 撿到當下不到1分鐘,丟回路邊
明哲保身,但是你有想到丟掉皮包的人的心情嗎?
沒有!你只想到你自己!
: 因為好奇爬了一下遺失物的新聞,失主中,有人感謝,但也有人起訴拾主,因此想問這問
: 題,增加觀念,往後碰到免去不必要的麻煩
你是新聞看太多
當全台灣的法官、檢察官都是恐龍嗎?
侵佔遺失物是非告訴乃論罪
也就是說是檢察官主動偵辦的
而既然是檢察官主動偵辦
他們當然會從常理判斷嫌疑人是否真的有侵佔意圖
然後花10分鐘寫個不起訴書就搞定了
就算是有侵佔嫌疑
(例如撿到皮包卻保管了3天才拿出來)
也多半是緩起訴或是判社區勞動服務
順帶一提,撿到東西拿去警局是最好的
因為警方會保護你不被奇葩糾纏
不管是宣稱手機被刮傷要拾獲者賠償
或是宣稱皮包錢少了一半要告拾獲者的
警察都會叫他回家吃大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