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子,小魯前不久拍照檢舉停在人行道上的機車,結果被警察局打槍了,
回信內容如下: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反映XXX路X號人行道違規停車一事,本分局說明如下:
經檢視所檢附之違規照片並至現場查看,該處目前僅騎樓禁停,恕本分局無法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查處。
原來僅標示騎樓禁停的人行道就不是人行道,是機車停車場阿?
那可不可以請交通單位把人行道正名為機車場?然後比照汽車計時收費好嗎?
行人不能走的道路還能稱作人行道嗎?
http://imgur.com/oBMts0V
話說回來,機車族一直鼓吹大家改用機車代步,說什麼可以舒緩交通?
那為什麼要把車子停到人行道,擋住行人的去路?既然有給你馬路用,
要停也應該要停在馬路上才對啊,你們縮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