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擷取自#1OTN5oK5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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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立場偏廢核,雖然內文偏擁核,但基於現況配套不全
就要趕鴨子上架,完全可以理解其背後擔憂,尤其以政府能力
完全無法處理物價問題,屆時就會像七傷拳一樣
該保護的新創與弱勢產業,與剝削壓榨的寄生蟲產業一併做夥打呼死
雖不知道這樣有沒有比較方便閱讀,能力有限請多包涵
新版電業法四大缺失
1.電價平穩基金與民營發電業超過25%才得保養與認購綠電
=>政府合法從人民口袋掏錢給財團業者
2.不保證便宜電價
=>發電要賺錢.輸電要賺錢.配電要賺錢,台電自行吸收的沒有了
3.不規定合理利潤
=>圖利財團.發電賺翻了.百姓賠慘了
4.以後沒有核能,只有綠能與火力
=>高碳排+低電力品質+漲電價
新版電業法簡單改善
1.明定適用電業法之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者皆有供電義務。
電力是民生工業國防基礎建設,不應只有售電業的台電有供電義務。
2.明定適用電業法之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者合理利潤為5%,
不論是否盈餘,皆應定期維護與改善設備,以符合最新法律規範。
3.若業者虧損超過資本額20%,即進行收回國有,5年內完成國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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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沒有
明定備轉及備用容量 / 各業者合理利潤上限 / 所有電業皆有供電義務
九、發電業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
應加強機組運維、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及投資再生能源發展。
(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
盲點:超過25%才強制要運維、投資降低污染及再生能源...
應該超過5%就要做,台電甚至甚至虧損時也在做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作為平穩電價之用;
發電業於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應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修正條文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
盲點:核發後基金本來就有做了.而電價穩定基金與第九條連起來看
就是合法從人民口袋掏錢給財團
第一條:"維持合理電價"沒有了變成促進能源轉型
電業多元供給、公平競爭及合理經營,保障用戶權益
盲點:以後沒有合理電價嚕.只有業者合理賺錢
第十條: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所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
者得請求輸配電業調度,並按其調度總量繳交電力調度費。
輸配電業應依其轉供電能數額及費率,向使用該電業設備之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收取費用。
盲點:台電拆分之後,內部成本外部化原本撥一層皮以後要剝三層皮。
第二十條:..電業監管機關為維持電力供應,得協調其他電業續經營。
協調不成時,得使用其電業設備繼續供電。
但使用發電業電業設備,應給予合理補償。
盲點:"得"必須改成"應".合理補償亦未明定.
必須預防發電業聯合停工要求漲價之情事
第四十五條:綠電自由化.但是綠電認購低落敢說不可能直供用戶
當然還是賣給台電最賺錢
第六十條刪除理由二、電業開放後,發電業非屬公用事業,無須規範其
合理利潤,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之合理利潤可於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
之計算公式中訂定,爰予刪除。
盲點:民營發電業爽賺。以前定不出來的合理利潤以後就定的出來嗎?
第五十二、五十三條:公用售電業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減收之電
費,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盲點:"得"必須改成"應".都自由化還要政策性負擔?
而且現在就做不到編預算了還談以後
第六十四條:發電業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
應已超過之半數加強機組運維與投資降低汙染排放之設備
,其餘半數為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盲點:所以沒超過25%就不用維護/降低汙染以及投資再生能源嗎?
必須明定各電業合理利潤建議皆為5%且不論盈餘與否
都必須加強機組運維與投資降低汙染排放之設備
第八十八條說明第三點:三、第二項明定電價穩定基金之來源主要包含
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
利潤數、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電業捐助、
企業捐助、基金之孳息及其他有關收入等。
盲點:以後補助民間爽賺發電業不只是用電人。而是全民買單。
第八十九條:核發後端基金本來就有也在執行了.放進來是要充場面嗎
第九十四條: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
全部停止運轉。
盲點:以後剩下綠能與火力發電了。高碳排+低電力品質+高電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