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7420852 (EL PSY CONGROO)》之銘言:
:
: 原文擷取自#1OTN5oK5 (Gossiping)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4091762.A.505.html
: 本人立場偏廢核,雖然內文偏擁核,但基於現況配套不全
: 就要趕鴨子上架,完全可以理解其背後擔憂,尤其以政府能力
: 完全無法處理物價問題,屆時就會像七傷拳一樣
: 該保護的新創與弱勢產業,與剝削壓榨的寄生蟲產業一併做夥打呼死
: 雖不知道這樣有沒有比較方便閱讀,能力有限請多包涵
: 新版電業法四大缺失
: 1.電價平穩基金與民營發電業超過25%才得保養與認購綠電
: =>政府合法從人民口袋掏錢給財團業者
這段依據應該是草案六十四條。
「
第六十四條
發電業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
百分之二十五時,應以超過之半數加強機組運轉維護與投資降低
污染排放之設備,其餘半數為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
不是超過二十五%『才』保養及認購綠電,
是只要賺超過二十五%就一定要把多的錢拿去裝環保設備及投資綠電,
自然也沒有政府合法從人民口袋掏錢給財團業者的東西。
如果不做,則:
「
第七十四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略。
十五、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將純益超過部分之半數用以加強機
組運轉維護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或其餘半數用以投資再生能源發展。
」
: 2.不保證便宜電價
: =>發電要賺錢.輸電要賺錢.配電要賺錢,台電自行吸收的沒有了
台電自行吸收=全民買單=用電少的補貼用電多的。
而且這和保證便宜電價有和關係?
: 3.不規定合理利潤
: =>圖利財團.發電賺翻了.百姓賠慘了
合理利潤....請問西方國家有誰有這樣規定嗎。
: 4.以後沒有核能,只有綠能與火力
: =>高碳排+低電力品質+漲電價
核能的廉價來自於對核電廠除役以及使用後燃料棒處理金額的未知。
因為未知,所以低估,所以便宜。
而如果要便宜,可以全煤炭,台電成本中燃煤發電和核能差不多,
台灣因發電產生的PM2.5又只有5.6%,如果只看價格,
的確可以考慮轉型為全燃煤發電。
至於衍生的環保問題則是另一個課題。
可以選擇最便宜但最不環保的煤炭。
也可以選擇價格中間但相對環保的天然氣。
更可以選擇價格最高但更為環保的綠能。
一切都是錢的問題,看錢說話。
: 新版電業法簡單改善
: 1.明定適用電業法之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者皆有供電義務。
: 電力是民生工業國防基礎建設,不應只有售電業的台電有供電義務。
目前草案中將電業分成如下構成:
發電業,以資本來說分為公營及民營,以型態來說分為一般發電業及再生能源發電業。
輸配電業,全國營。
售電業,分為公用售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沒有限制要公營或民營。
OK,這是前提,其中有擔負供電義務的是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
公用售電業擔負供電義務很合理,但再生能源售電業並不需要擔負供電義務,
他擔負的是備用供電容量,參見二十七條。
: 2.明定適用電業法之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者合理利潤為5%,
這是..........
很不可思議的,我國這類國家不太可能限制業者只能賺5%。
: 不論是否盈餘,皆應定期維護與改善設備,以符合最新法律規範。
最新法律規範指的應該是環保規範,此規範直接限制發電廠能否運轉,不用電業法代勞。
: 3.若業者虧損超過資本額20%,即進行收回國有,5年內完成國有化。
那是沒收,還是要付錢給業者?
如果是沒收,那不可能,這侵犯私人財產權必輸無疑。
付錢....我覺得會產生更大的問題。
比如說如何鑑價就是個非常大的學問了。
而且....他經營不善跟政府有什麼關係?
: =============================================================================
: 全文內沒有
: 明定備轉及備用容量 / 各業者合理利潤上限 / 所有電業皆有供電義務
備用容量問題這次草案授權電業管制機關處理。
另二點如上述。
: 九、發電業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
: 應加強機組運維、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及投資再生能源發展。
: (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
: 盲點:超過25%才強制要運維、投資降低污染及再生能源...
: 應該超過5%就要做,台電甚至甚至虧損時也在做
不是超過二十五%才做。
污染問題平常就要做到合乎環保法令不然也是環保署去稽查開罰,和電業法無關。
是超過二十五%的部分一定要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及投資再生能源發展。
而二十五%這個數字來自於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
第 2 條
左列各款之公用事業,除由中央或地方公營者外得許民營:
一、電燈、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
略。
第 12 條
民營公用事業,其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
額之半數,應用以擴充或改良設備。其餘半數,應作為用戶公積金,以備
減少收費之用。
」
這條例於民國89年公佈施行,這也就是我一直在說的,
真的要台電民營化根本不用動到電業法,現在就可以民營化,不要而已。
: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作為平穩電價之用;
: 發電業於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應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 (修正條文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
: 盲點:核發後基金本來就有做了.而電價穩定基金與第九條連起來看
: 就是合法從人民口袋掏錢給財團
第九條寫這樣:
「
第九條 為確保電力系統之供電安全及穩定,輸配電業應依調度需求及發電業、
自用發電設備之申請,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
輸配電業因提供前項輔助服務,得收取費用。
」
這條提供輸配電業(全國只能一家且國營)向發電業收錢的依據。
看不懂要怎樣依據第九條從人民口袋掏錢給財團。
: 第一條:"維持合理電價"沒有了變成促進能源轉型
: 電業多元供給、公平競爭及合理經營,保障用戶權益
: 盲點:以後沒有合理電價嚕.只有業者合理賺錢
但有保障用戶權益。
用保障用戶權益的字眼取代合理電價我認為更好,因為用戶權益除了電價,
還包含供電穩定度。
: 第十條: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所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
: 者得請求輸配電業調度,並按其調度總量繳交電力調度費。
: 輸配電業應依其轉供電能數額及費率,向使用該電業設備之
: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收取費用。
: 盲點:台電拆分之後,內部成本外部化原本撥一層皮以後要剝三層皮。
三塊錢一次給跟分成三次一次一塊錢,差在哪?
: 第二十條:..電業監管機關為維持電力供應,得協調其他電業續經營。
: 協調不成時,得使用其電業設備繼續供電。
: 但使用發電業電業設備,應給予合理補償。
: 盲點:"得"必須改成"應".合理補償亦未明定.
: 必須預防發電業聯合停工要求漲價之情事
用得是保留彈性。
不然你用應,那如果現在電很多了,有人經營不下去,
政府百分之百必須接管強制他繼續發電?
那多發的電誰去用?
不用這樣搞吧。
而且得就可以預防發電業聯合罷工了為和一定要用應?
合理補償也是一樣,啥叫合理,多少錢叫合理都很有的吵。
: 第四十五條:綠電自由化.但是綠電認購低落敢說不可能直供用戶
: 當然還是賣給台電最賺錢
電業法草案有規定台電一定要收嗎?
修法是開放綠電自由化,有本事賺錢綠電業者的事,
沒人買還是綠電業者的事,與台電有啥關係。
: 第六十條刪除理由二、電業開放後,發電業非屬公用事業,無須規範其
: 合理利潤,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之合理利潤可於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
: 之計算公式中訂定,爰予刪除。
: 盲點:民營發電業爽賺。以前定不出來的合理利潤以後就定的出來嗎?
現行電業法第六十條:
「
第六十條 電價之訂定,應以電業收入,抵償其必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
合理利潤,應以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及營運資金為基準,並參酌當
地通行利潤率計算之。
」
現在能賣電的只有台電,台電的電價以這條為基礎去訂,
因為台電有法定盈餘問題,所以就是他一定要賺錢,
不然就無法達成法定盈餘。
好,這條被刪掉了。
因為電價訂定移到這邊:
「
第四十九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同時,草案規定公用售電業有供電售電義務,不能拒絕用戶申請,
所以未來走向是這樣,用戶可以選擇向公用售電業買電,
公用售電業一定會賣,電價政府決定。
用戶可也選擇向其他再生能源售電業者買電,這邊政府不管,
反正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 第五十二、五十三條:公用售電業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減收之電
: 費,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 盲點:"得"必須改成"應".都自由化還要政策性負擔?
: 而且現在就做不到編預算了還談以後
公用售電業是公營事業虧了本來就是政府出錢,得或應其實無所謂。
: 第六十四條:發電業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
: 應已超過之半數加強機組運維與投資降低汙染排放之設備
: ,其餘半數為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 盲點:所以沒超過25%就不用維護/降低汙染以及投資再生能源嗎?
: 必須明定各電業合理利潤建議皆為5%且不論盈餘與否
: 都必須加強機組運維與投資降低汙染排放之設備
同前。
: 第八十八條說明第三點:三、第二項明定電價穩定基金之來源主要包含
: 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
: 利潤數、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電業捐助、
: 企業捐助、基金之孳息及其他有關收入等。
: 盲點:以後補助民間爽賺發電業不只是用電人。而是全民買單。
電價穩定基金補的是公營售電業的電價。
其他民營再生能源售電業和他無關。
: 第八十九條:核發後端基金本來就有也在執行了.放進來是要充場面嗎
因為現在後端營運基金規定如下: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由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臺電公司) 逐年按提撥率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
。
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之提撥率計算公式,由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
會等有關機關另定之。
」
以後台電分割後名字不會叫這個,所以在電業法中再寫一次。
「
第八十九條 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於其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
應提撥充足之費用,充作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作為放射性廢棄物處理、
運送、貯存、最終處置、除役及必要之回饋措施等所需後端處理與處置費經費。
」
其實就是把『台灣電力公司』字樣改成『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而已。
: 第九十四條: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
: 全部停止運轉。
: 盲點:以後剩下綠能與火力發電了。高碳排+低電力品質+高電價
電力品質和核電無關,和輸配電系統關係大多了。
不要高碳排你可以選綠能或天然氣。
不要高電價你可以選燃煤。
不用幻想核電解決一切,反正核能是不會便宜的,所以就算用核能也會漲電價。
除非目前後端營運基金區區三千多億可以處理核電遺留的所有問題。
不過以目前的趨勢看來,連一根使用後燃料棒處理價格都出不來,
就不用期待區區三千億可以搞定了。
既然搞不定,核電成本就會不斷飆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