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魯是個在傳產混的小員工,好在老闆都有遵守勞基法
因為機器不能停,所以一半人休禮拜六,一半人休禮拜天
最近看了個行事曆2/18竟然要補上班
這樣2/12及2/19就不能出來混加班費了,不然就連上超過七天班
老闆被檢舉,重罰2萬,該如何是好?
如果本魯2/18請特休,這樣2/12和2/19能出來葛加班費嗎?
不要問我奴性為啥這麼重
現在六日出來上班,一天多領快4000,都快可以吃魚喝茶 (誤
加班一個月下來,一半的房貸錢就有譜了
2/18請特休換2/12及2/19的加班費是否為正解,重點是勞基法能這樣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