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az1988216 (桌子怕冷)》之銘言:
: 昨天和幾個朋友聊天
: 發現原來大家每天的上班時間都是10幾個小時
: 朋友A 112法律畢業後考上律師 目前在信義區某知名事務所上班
: 月薪約50~60K 每天7點到公司 晚上10~12點左右回家
: 朋友B 陽明山學店會計畢業 目前在101上某知名事務所上班
: 月薪約70K初 每天7點多到公司 常常弄到凌晨1~2點回家
: 朋友C 學店哪個系畢業我忘了 在台北市勞工職業工會上班
: 月薪30K左右 每天8點前到公司 晚上9~10點回家
首先 你要先了解 責任制這種東西
也就是適用勞基法84-1規定的行業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14530/19536/
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
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
員,以及法務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規定之
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
款規定者。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1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
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
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
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http://news.pts.org.tw/article/271092?NEENO=271092
只有朋友C的部分 看起來比較不合理XD 其他的兩個 所在的行業
本來就是這樣而且是合法的
幹 到底哪個白痴 把受雇律師納進勞基法責任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