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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心片】男大生搭錯車遭撞死 父母求償只獲賠10萬
新北市郭姓男大生2013年9月在樹林火車站買票搭車回板橋住處,但誤上沒載客的太魯閣
號到樹林調車場,郭男發現後,下車沿鐵軌走回樹林車站途中,不慎遭另一列車撞死,郭
男父母因此向台鐵請求國賠562萬餘元,但台北地院認定是郭男自行走鐵軌致死,不符合
國賠規定,但郭男買票搭火車意外喪生,依《鐵路法》相關規定要賠郭男10萬元,可上訴
。
郭男父母主張,兒子於2013年9月9日晚間11時在樹林火車站買票搭車回板橋住處,見太魯
閣號停在月台毫不猶豫就上車,覺得不對勁時,該班車開到樹林調車場,於是下車沿鐵軌
走回樹林站,豈料,途中遭一輛區間車撞上慘死。
郭男父母認為,台鐵樹林站包括站長等所有站務人員均為公務員,未確實確認該輛已不再
載客的太魯閣號停在第二月台,導致郭男誤搭該列車到樹林調車場,調車場人員也沒監控
、清查並有效引導回樹林車站,導致郭男沿鐵軌返回樹林站途中遭區間車撞死,有嚴重疏
失,應依《國賠法》負賠償責任。
台鐵則主張,該事故應適用《鐵路法》而非《國賠法》,且郭男是自己誤搭太魯閣號到調
車場,過程中並未聯絡車場人員協助,反而自己沿著禁止跨越的鐵軌,試圖走回樹林站,
以致途中被撞死,相關站務人員被控業務過失致死部分也都已不起訴確定,證明台鐵並無
疏失。
至於調車場非公共設施供公眾通行,台鐵並未怠忽職責,郭男父母無權求償,就算台鐵也
有疏失,也因郭男疏失而減少賠償金額。
法官認為,本案是鐵路事故,依法適用《鐵路法》而非《國賠法》,又當天樹林車站告示
板有顯示「注意:終點站樹林進場列車,請勿搭乘。」也有播放「本次列車僅到本站為止
,其他旅客請勿上車」,又有2名清車人員交錯清車,已盡管理之責,又鐵軌本來就屬危
險區域「禁止跨越」,郭男擅入鐵軌本有疏失,又有電話可聯繫卻無作為,因此郭男父母
無權請求賠償。
但法官認為,因郭男買票搭車已與台鐵有運送契約存在,自應依《鐵路法》及《鐵路行車
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第4條「鐵路機構因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
或傷害,而能證明事故發生,非可歸責於鐵路機構者,對於受害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
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的規定,賠償郭男父母10萬元,可上訴。(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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