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個年代根本不需要證據,只要有人舉報就會幫你寫好劇本””
說的真貼切。
舉一個難以相信的統計:光是在1950年到1957年間(只有查這七年的部分,其他未查獲與228事件等等時期尚未記錄)
,白色恐怖政治受害者被沒收之私人財產,有記錄可查之總額高達13,472,502.31元。
以今日幣值計算,約略等值30億元左右。
1/3為檢舉告密獎金
1/3為辦案獎金
這種人人有獎的法律設定,讓整個國家的國民都有舉報(羅織)匪諜的誘因。
人民的財物損失還不包括家人失蹤之後,像吸血水蛭一樣絡繹不絕的關說者與疏通者,用恐嚇或詐騙,稱可以幫忙找人、放人,被害者家屬大多不敢不付錢,下場都是被騙光家中積蓄,家道就此中落者、破產者大有人在。
白色恐怖時期政治犯的妻女有些為了躲避追殺,還嫁給外省人以減輕迫害的壓力。
中華民國自稱光復台灣,結果真正想當台灣人的人 ,當時多以家破人亡收場。